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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 及异议论文处理的规定

索取号:G022-0702000-2021-2021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学位论文评阅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研究生部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组织盲审,对盲审认定为抽检结果“异议”的学位论文,制定如下处理规定:

第一条 在抽检论文的评议意见未返回之前,或抽检结果有异议,原则上不予批准申请人的答辩申请。

为保证评审人有充分的评审时间,评审时间定为自将抽检论文提交到研究生部之日起30天。在收到评审人返回的评审意见后,由研究生部将其作隐名处理后及时经由二级学院反馈给申请人及其导师。

为保证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如果自将抽检论文提交到研究生部之日起30天届满时,盲审意见仍未返回,只要申请人的其他条件已达到毕业的其他标准,二级学院可批准其进行毕业答辩,待评审意见返回后再审批其学位答辩。

第二条 “抽检结果异议”是指:在评议意见中任一项评价指标未达标(被评为“D”、“E”或60分以下);或评审专家对论文的总评分低于60分。除此之外,评价指标虽达标,但专家评语中明确指出论文尚未达到相关学位授予水平要求的论文,以及被核实为抄袭的论文,也将在结果中显示“异议”。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抽检结果异议,自下达通知之日起计算,在6个月内给予一次修改论文的机会。根据盲审意见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送原评议专家复评;研究生或其导师若对盲审评议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经校内逐级审批,由研究生部聘请其他专家复评。

第四条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其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再次组织开题后重做论文,重做论文的期限为612个月。重做论文完成后,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确认,方可申请再次盲审评议。

第五条 复评需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复评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重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需重新进行盲审。

第七条 重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经盲审评议不合格者,不予受理答辩或学位申请,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若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重新入学开始。

第八条 经盲审复评仍不合格的研究生在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学籍管理中规定的修读年限,否则视为结业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申请人和导师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若发现干扰盲审及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确认,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且不得申请复评,并按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异议结果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沪应院研〔2014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