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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0104010-2022-2152


为加强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维护学校证书认证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代表学校向非学历教育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和编号,各办学部门不得自行制作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印有校徽、校名、“结业证书”字样及防伪标记,同时包含“学员姓名、学习起止日期、项目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落款、学员照片(办学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粘贴)。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编号统一以字母N为字头,之后按以下顺序编排:

(一)第1位至4位为办学项目立项年份;

(二)第5位至6位为办学部门的校内编号;

(三)第7位至9位为办学项目在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立项通过审批后的项目编号;

(四)第10位至13位为证书编排序号,连续编号。

第五条结业证书统一落款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并加盖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公章。

第六条结业证书如需粘贴学员照片,须在照片处加盖学校钢印。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项目需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时,办学部门需制定颁发结业证书的要求和条件,在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中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颁证。

第八条办学部门在办学项目完成后,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上报学员名单,并办理结业证书申领手续。

第九条因打印或填写错误等特殊情况须换发证书的,须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并将原证交回销毁。

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员本人申请,办学部门同意,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条办学部门向学员发放结业证书时应有签收环节。发放结束后,签收表应加盖办学部门公章后交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对在证书颁发过程中,出现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办学部门,除责令收回证书外,还须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仿制、伪造证书者,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学历课程的进修生经过阶段性的专门学习,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由教务处颁发课程合格证明。

确需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由办学部门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按流程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颁发我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学员,将被纳入学校校友管理系统,并享有相关的校友权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