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评定管理办法及要求

内容搜索

标题
分类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索取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索取号:G022-0801000-2023-000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研2009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工作细则。

第一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一条凡我校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实践教学学分,完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条 学制及修读年限。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5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修读年限最长为5年。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为2人,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是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1位应是来自行业、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四条 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对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学位论文盲审。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和实践考查。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把质量关。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领域和相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3应是来自行业、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秘书应在答辩前完成论文的送审评阅工作,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第七条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答辩前需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张贴公布。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秘书向会议介绍研究生简历、学习成绩、是否修完规定课程、是否有资格参加答辩。

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占半小时)。

答辩委员会向研究生提问、研究生回答。

答辩委员会进行闭门会议,作出答辩评价,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对通过答辩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还需要修改与完善的内容提出意见。

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当面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投票表决结果。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条答辩委员会闭门会议的主要议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或简要介绍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研究生的品行、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及论文工作情况。

2.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本身及答辩情况作出评价。

3.在对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4.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

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决议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论文选题的评价;

2)对研究成果的评价;

3)对答辩人业务水平及论文写作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答辩情况的概述;

5)对是否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对不通过答辩的论文,是否同意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之后一年以内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一条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并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十二条答辩人在答辩中,必须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充分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

第十三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仍未通过,则此次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报送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第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对所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做出授予、暂缓或不授予的决定。

第十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会议有效。由研究生部向会议报告申请人的情况。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经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者。

3.其它经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者。

二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学位申请及授予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二十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