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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22-0304000-2023-2029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



上应教〔20233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 海 应 用 技 术 大 学

2023220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权

自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障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内的新增学位授权专业和已有授权专业调整学位授权门类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标准不低于《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指标体系》,同时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由教务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完成学校审核程序,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批准。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学院(部)提出申请。新增或调整学位授权专业所在学院(部)应在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向教务处提出审核申请。在符合《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学院(部)办学实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二)资料核查。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专业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

(三)专家组评议。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资格的申请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进行评议。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2,其中,来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2,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背景的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教育管理专家不少于1人。

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结合询问交流、师生座谈、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给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结论。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可采用线上评审或函审方式。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进行审议,获得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同意者,视为审议通过。

(五)材料公示。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复议。

(六)上报审批。公示通过后,教务处将于每年10月底前将拟申报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批准。

第七条  申报学院(部)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八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九条  学院(部)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新设专业首届学生毕业之前,学院(部)应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每年提交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学校将加强对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条  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应接受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或停止招生、撤销授权、取消自主审核资格等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直接箭头连接符 2直接箭头连接符 1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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