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资产管理处管理文件汇编
(2012年版)
资 产 管 理 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录
2.2 房屋、场地出借(租)实施细则........................................................................ 15
2.4 公共用房定额及管理暂行办法............................................................................ 18
3.1.1固定资产验收和入库流程图...................................................................... 27
3.1.2固定资产维护、变动流程图...................................................................... 28
3.2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和收费使用办法........................... 29
3.2.1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和收费实施细则.............................................. 32
3.2.2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 35
3.2.3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流程图......................................................................... 36
3.4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0
3.6.1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图...........................................................................47
4.2 校、院(系、部)资产管理工作规定................................................................. 54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5
4.6.1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流程图........................................................................ 72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物资采购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标及采购工作,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的程序,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物资包含仪器设备、家具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财政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贷款或捐赠资金等采购物资,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做特殊情况处理: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以取得最佳的性价比。坚持能集中采购的不零星采购,能招标采购的不单独采购,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物资采购科是学校物资的采购部门,在主管校领导和资产管理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的物资采购工作,执行采购决策,办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对全校的物资采购、评审,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由校领导、资产管理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办部门或项目使用部门及专家组成。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集中保管并归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由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对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操作具体按照当年的《上海市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和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gov.cn)上的通知。但对其中的预算批准为政府采购进口物资,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进行论证,由财政审批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一次性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台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对供货厂商少、采购量小等无法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建设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对建设部门需要自购的特殊设备(包括学校、处室和二级学院经费)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见附件二),自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并在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进行;自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可由建设部门自行采购。建设部门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供有关采购情况。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审批程序完成后执行,采购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批单位(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清单,向资产处提供物资详细配置要求(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以便进行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物资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项目建设部门确认后执行。
第十七条 采取招标采购的物资,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建设部门一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物资,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建设部门一起进行调研,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a、投标邀请函;b、投标人须知;c、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d、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e、开标、评标、返标日期;f、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g、投标价格表。
2.邀请参标部门
根据物资采购的要求,选择并邀请参标部门,发放招标文件。
3.由资产管理处通知参标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
4.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资产管理处组织好参标部门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
5.开标
开标前由监察处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记录。
6.评标
根据各参标部门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7.定标
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评审定标。
8.宣布中标结果
第十九条 选定供货方后,资产管理处和项目建设部门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接受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建设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监督的内容为:
1.采购执行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执行部门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3.采购执行部门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执行部门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条例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
5.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二十四条 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物资的开箱必须在货到三十天内完成,开箱事先要通知资产管理处、档案馆,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六条 物资到货后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做好接收物资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设备使用人和部门领导确认设备没有问题后填写设备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验收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20万元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部门组织(资产管理处、档案馆、供货商到场),验收合格填写验收单并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物资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采购物资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供货商提出,资产管理处协助,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
附件一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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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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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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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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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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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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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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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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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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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一附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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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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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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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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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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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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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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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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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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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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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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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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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一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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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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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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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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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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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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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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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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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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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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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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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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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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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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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申请单
项目(包含学科、科研、高地建设),因建设需要需购置以下物资: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预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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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可另附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意见:
日期: |
主管校长意见:
日期: |
资产处意见: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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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土地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资源的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有房屋和土地均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资产管理处是校有房屋、土地资源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三条 校有房屋、土地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大礼堂、体育场馆、宾馆、商务楼等及其他建筑物和场地。
第四条 校有房屋、土地实行使用登记制。申请办法:由使用者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受理、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内容:校区、楼号、房间号、房间名称、用途、面积、使用者及使用年限。已在使用的房屋、土地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申请补登记。
第五条 校有房屋、土地实行统一调配制。学校依据“保证教学科研,统筹兼顾各方,体现经济效益”的原则,对校有房屋、土地统筹调配。使用者在使用期间不得改变用途;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前一月,办理续登记手续。在使用期间,学校根据整体需要可作相应(临时)变更。
第六条 校有房屋、土地实行使用责任制。使用者在使用期内对房屋、土地的完整、完好负有责任。使用者不得随意改、搭建,对渗漏、剥落、裂缝等损坏有及时报修的义务。人为的或使用不当且造成严重损坏的,学校有向行为人追究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 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使用单位对学校供其使用的公用房,只许自行使用,不准擅自转让、转租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违规,学校立即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收回涉及上述行为的所得。
第八条 教学用房、场地,由教务处根据教学情况安排并通知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公共用房、场地(含各楼宇内公共场地)及未被登记使用的房屋、土地,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管。尽可能按学校规定创造社会与经济效益,收益归学校。
第十条 在校有土地上搭建或拆除房屋等均应报请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符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章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校有房屋、土地用作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经营用房、场地(含生产用房、场地和办公等附属用房、场地),具体实施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另行制定,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认定许可出借(租)的房屋,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并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借(租)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即生效,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执行,原沪应用学院字(2001)25号文废止。
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房屋、场地出借(租)实施细则
沪应院〔2011〕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场地出租的统一管理,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房屋、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应院〔2011〕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场地是指学校认定许可出借(租)的房屋、场地,如教室、办公室、公共会议场所、宿舍、大礼堂、体育场馆等。以上房产由资产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着规范、高效的原则,并尽可能使学校房产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经学校同意,资产处可委托学校有关部门使用并管理相关的房屋场地:
1.奉贤校区教室委托教务处安排与管理,漕宝路校区教室委托高等职业学院在教务处指导下安排与管理;
2.计算机房委托现代教育中心安排与管理;
3.办公室、实验室由资产管理处安排与管理;
4.奉贤校区公共会议场所委托校长办公室安排与管理,漕宝路校区公共会议场所、大礼堂委托漕宝路校区管委办安排与管理;
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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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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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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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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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作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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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教学□科研□对外服务□ |
经费项目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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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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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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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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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前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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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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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耗材
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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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结果 |
测试样品: 个 ;使用机时: 小时;打印报告: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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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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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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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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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主管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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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机部门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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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和收费实施细则
为提高贵重仪器开放共享的积极性,以建立贵重仪器设备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和收费使用办法》,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收费原则
校外委托的各种分析测试一律收费,校内除正常教学计划内按排的实验外,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也需适当收取费用。
二、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应包括:零配件消耗费、材料费、水电费、劳务费、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内容。
2.设备所在部门依据设备状况和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本市同类设备收费标准以小时或样品数90%计,提出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处另行发布执行。
3.校外分析测试和委托加工按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和服务费,校内项目使用仪器按收费标准50%计,本学科成员使用本学科仪器按收费标准25%计。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收费方式
1.校内外有偿使用仪器设备,应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一),此表一式三联,由仪器操作员负责填写,第一联报财务处作为收费、审核实验消耗材料,使用收入分配和使用的依据;第二联实验室主任留存,作为实验室人员工作量考核、晋职、考评、劳务费发放的依据;第三联资产处作为贵重仪器考核、统计报表、申报奖励的基础材料。
2.校财务人员凭《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收取相关费用,并以院(系)为单位建立贵重设备有偿使用收支明细账。
四、资源共享的管理
1.对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规定
(1)责任心强,能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明确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保证仪器完好和服务质量;
(2)热情为用户服务,按先教学、科研、对外服务顺序,协调用户分析测试安排、承担分析测试等工作,并能按期完成用户的测试任务,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保密;
(3)由于管理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上机、样品与试剂的浪费,应由管理人员和设备所在部门负责。
2.对用户的规定
(1)用户须在使用仪器的前5~7天向仪器所在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准备工作复杂的、测试时间长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提前预约的天数),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等项情况,与设备所在实验室协调好分析测试安排;
(2)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上机,如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
(3)用户在分析测试过程中,应遵守仪器所在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实验完成后,用户应认真填写意见并签名,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3.开放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财务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项帐户,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收费依据,校内人员使用费以内部转帐支付,校外人员使用以现金和支票支付,每年11月份前校内仪器管理单位可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费用。
(1)毕业设计等正常教学活动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可以由相应教学经费按相应标准支付仪器设备使用费。该部分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仪器维护,作为仪器维修费用补充,按仪器维护费用使用规定和程序使用。学校、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提取管理费、劳务费等。
(2)学校预算内科研项目(含引进人材科研启动费)可以按相应标准支付仪器设备使用费,但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30%。
(3)学校承接的校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各类科研项目类别管理方法支付相应标准的仪器设备使用费。
(4)除用教学经费支付的仪器设备费只能用于补充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外,其余所支付的仪器设备费均按照20%上交学校管理费(含税),30%用于补充本部门仪器设备维护经费,50%用于相关人员劳务费和奖励。用于维修经费和劳务奖励经费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掌握使用。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5.体育场馆委托体育教育部安排与管理;
6.学生宿舍委托后勤保障处安排与管理;
7.奉贤校区商业街用房委托后勤保障处统一安排与管理;
8.其余未涉及的用房及场地视具体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条 房屋、场地借(租)用程序:
1.借用人按出借范围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相关职能部门向资产管理处申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
3.相关职能部门与资产管理处共同在出借协议书上签字,并由资产管理处盖章后方能生效和合法使用;
4.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各出借(租)场所的价格标准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六条 上述出借(租)费由资产管理处开具付款通知单,财务处开具发票或收据,费用全部统一上缴学校。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对出租用房有责任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房屋、土地使用的管理办法》同时生效,解释权在资产管理处。
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党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沪应院资(2008)7号
为加强我校公共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各类公共用房的使用效益,参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245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 全校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校资产管理处。该处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责职者,各部、处等使用本校公共用房的单位均为使用人。
二、 本办法所称的用房是指学校各党政机关处室使用的房屋,面积为使用面积。
三、 根据校人事处当年各部、处的编制数,由校资产管理处核算用房标准。
四、 用房标准:
部、处正职每人
五、 面向全校的专项办公用房及其他特殊用房(如教务处注册、财务处报销、组织部、纪委、人事处、保卫处等),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核定。
六、 本办法与《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公共用房定额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生效,由学校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公共用房定额及管理暂行办法
沪应院资(2008)6号
为加强我校公共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各类公共用房的使用效益,参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245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定额原则
学校对院(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等公共用房贯彻统一定额,兼顾学科差异,超额有偿使用,上水平项目给予补助的原则。
二、总定额面积
院(系)用房定额总面积=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党政用房定额面积+学生用房定额面积+补充用房面积。
三、管理机构
学校公共用房实行校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公共用房定额及管理办法,监督用房管理规定的贯彻和实施;办事机构设在资产处,具体负责实施学校与院(系)、部的公共用房面积核定。各院(系)、部负责本部门公共用房核定与管理。
四、定额办法
(一)教学实验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各院(系)、部承担的本、专科生教学计划的实验任务(实验人时数)计算,实验人时数是各课实验学时数与选修该实验的学生数的乘积。
在保证正常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实验安排,各类实验每学年人时数单元定额:公共基础课实验每学年人时数单元定额为S1=320;学科大类基础课实验每学年人时数单元定额为S2=192;学科专业基础课实验(独立、课程设计)每学年人时数单元定额为S3=120;专业课实验每学年人时数单元定额为S4=96;上机每学年人时数单元定额为S5=640。
每学年人时数单元面积标准:
定额计算公式:(公共基础课实验人时数/S1+学科大类基础课实验人时数/S2+学科专业基础课(独立、课程设计)实验人时数/S3+专业课实验人时数/S4)×
其中S1、S2、S3、S4、S5的计算见表(1),科类调整系数见表(2)。
表(1):各类实验每学年实验人时数定额表
实验课类型 |
人时数 (实验单元) |
每周实验 单元数 |
每学年实验 周数 |
每学年人时数 单元S |
公共基础课实验 |
2 |
5 |
32 |
S1=320 |
学科大类基础课实验 |
2 |
4 |
24 |
S2=192 |
学科专业基础课实验 |
2 |
3 |
20 |
S3=120 |
专业课实验 |
2 |
3 |
16 |
S4=96 |
上机(含学科大类基础课上机) |
4 |
5 |
32 |
S5=640 |
表(2):各科实验类调整系数
科类 |
艺术类 |
材、化、生、园、建类 |
机电、类 |
数、外、管、计、社类 |
调整系数K |
1.6 |
1.3 |
1.2 |
1.0 |
(二)教师办公用房
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教授人数×教授人均核定面积+副教授人数×副教授人均核定面积+讲师人数×讲师人均核定面积+助教和其他工作人员数×助教和其他人员人均核定面积。
教授人均核定面积为
院(系)、部其他系列的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教师系列同级人员计算。
(三)科研用房
1.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教学及工程技术人员数×
科研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2.研究生定额面积
研究生用房定额面积=硕士生人数×硕士生人均核定面积;硕士生人均核定面积为
研究生用房定额面积可用于院(系)的科研、实验和党政办公辅助用房等考虑。
(四)党政用房
党政用房定额面积=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党政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
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党政管理人员定额面积+院长(主任)机动面积。
院长(主任)机动面积见下表(3)。
表(3):院长(主任)机动面积
师生规模人数 |
<500 |
500~1000 |
1000~1500 |
>1500 |
定额面积 m2 |
40 |
65 |
85 |
100 |
党政管理人员正职原则上可以单独设办公室,核定面积为
(五)学生用房
本科生定额面积
根据本(专)科生人数在下表(4)中查得。
表(4):本(专)科生定额面积
本(专)科人数 |
<500 |
500~1000 |
1000~1500 |
>1500 |
定额面积 m2 |
80 |
105 |
125 |
140 |
本科生用房定额面积可用于院(系)的党政办公辅助用房考虑。
(六)用房补充原则
1.对各级重点实验室,除正常核定面积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给予适当调整。
2. 如用房建造费有国拨、校拨、院(系)自筹和引进资金等多种来源,则按不同来源所占比例来调整用房的使用面积。
3. 其他特殊情况,院(系)可提出申请,由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视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五、房地产资源费结算方法
1.每年十二月,由校资产管理处核算本年度各部门的用房定额费,超额部分校财务处在下年度下拨经费中扣。
超额收费标准为:10元/月. m2;
临时借用房屋可参照超额收费标准收费。
2.以上单价为暂定价格。
六、其他
1.对办完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将原用房交还院(系)、部,之后该用房面积不再予以考虑。
2. 在院(系)、部已明确每间用房的编号、使用面积、使用单位或用途等的前提下,院(系)、部若对用房的编号、用途和结构等有所变动,应先报资产处审批,以便共同管好学校房产资源。
3.迁入新建房时,新房面积超过或等于定额面积的院(系)、部须交回全部原用房;新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面积的院(系)、部,学校视房源实际情况核定上交面积。
4.为防止学校房产资源被占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外借学校公共用房办班或办公司等,否则除没收所得外,还将处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300-600元的罚款。
5. 对用于教学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补贴用房面积。但已经三年考核不合格或待报废的大型设备,不属于本补贴的执行范围。
七、本办法仅作为学校对院(系)、部之间的核定办法,各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前提,制定各自的操作办法。
八、学校将适时对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校办产业、后勤保障等用房全面实行定额管理。
九、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学校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必要的物资条件,为提高办学效益,实施买好、用好、管好三位一体的原则,在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全过程,以加强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为首要,充分发挥设备效益,努力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国家教高 [2000] 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 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文件《财政部令第68号》。从
二、 学院采购仪器设备,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院。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合同规定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内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二周内完成开箱验收工作。单价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设备数量、型号、附件及外观质量,由资产处协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由使用部门负责验收。验收若发现差错,及时向生产厂和供货商交涉,解决质量等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三、 无论来自何种经费、何种渠道购置和接受捐增的仪器设备,产权都属于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经办人员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按《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要求,将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生产厂、验收和经办人员一一填写,由资产处登记入账后。方能到账务处报销。
学校资产处对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对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金额分布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经常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每季度定期与财务部门帐核账、每年定期与使用部门账核物。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维修记录。需维修的仪器设备,本着节约的原则,为缩短维修周期,以先院内修后院外修,考核和奖励措施并举,提高院内操作、维修人员的积极性和业务能力。
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整体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确因需要拆改的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征得资产处审批后方能进行拆改,拆改完成后由资产处会同专业人员验收。
四、 设备向外单位出借和捐赠设备必须由使用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并明列设备清单(含设备编号),交资产处初审后向学校报告,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资产处办理出借和捐赠的手续,捐赠设备清单送财务处核销手续。校内仪器的借用应办理借用手续,(见附件一)并资产处备案。
对闲置的设备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填报《多余积压设备回收表》(见附件二),经资产处汇集后在校网公布多余积压设备清单,进行校内调剂或作出适当处理。以先内后外的调剂原则,实行校内外调拨。在主管校长的审批同意后。视调入部门和单位、企业、事业及所有制性质,可以折价成有偿或无偿调拨。
五、 为了避免财产管理混乱,对于管理混乱,账、卡、物严重不符且浪费严重的部门,在建议暂缓该部门采购新设备,同时报请学校追究该部门的领导责任。对校内各机构的调整,以院长办公室正式发文通知为依据,资产处做好建立、移交和核销物资设备的账务手续。对调离学院和离退休的教职工(含校内正常岗位调动),在本部门办理其保管和所借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及时结清采购设备的暂借款,同时须经学校资产处签章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本办法的执行,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
附件一
设备借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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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型号 |
设备编号 |
数量 |
借用部门 |
借用日期 |
借用人 |
出借人 |
申请借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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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出借
部门领导意见 |
资产处意见 |
主管院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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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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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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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外单位借用设备时需经资产处同意并备案;学校内借用由使用部门领导同意后并资产处备案。
附件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闲置设备统计表
设备名称
型号
设备编号
数量
使用部门
购置日期
保管人
设备完好情况(含附件、说明书)
闲 置
理 由
设备出借
部门领导意见
资产处意见
主管院长意见
附件三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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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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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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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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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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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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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部门意见 |
收到上述设备经核 对与合同清单一致 |
使用部门验收意见 |
上述设备经调试、验 收,符合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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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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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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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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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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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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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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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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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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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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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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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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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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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和收费使用办法
贵重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手段和重要物质基础,是实验室建设及学科建设的投资重点,是完成高水平科研课题的必备条件。为了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贵重仪器对内、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 单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
2. 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3. 单台(件)价格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2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收费原则
1.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有偿收费(除教学实验之外)。
2. 校内外收费价格应有所区别。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制定
1. 凡是国家或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凡没有统一定价的,学校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
1) 成本计算方法
成本=材料消耗费用+劳务费+设备折旧费
材料消耗费用:与使用仪器设备有关的水、电、实验材料、样品夹具等一次性消耗费用。
劳务费:其标准按操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和作业时间计算。
折旧费(元/小时)=设备原值/(折旧年限×额定机时)
仪器设备类型 |
折旧年限(年) |
额定机时(时) |
机械通用设备 |
10 |
1000-1200 |
电子仪器 |
10 |
800-1000 |
电子计算机 |
7 |
1000 |
注:折旧年限参照财政局规定的报废年限; 额定机时依照市教委规定。
利润率计算方法
对院内外开放和有偿使用,主要目的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更好发挥投资效益,不以创收或追求利润为目的。因此,根据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和技术含量高低等情况,利润率一般掌握在20%—50%范围内。
1) 收费计算方法:
收费=成本×(1+利润率)
3. 各系部可按上述收费的标准,参照有关同类仪器的收费标准,分别提出校内外收费意见,报资产管理处,由校内外专家审定后,经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四、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实施
1. 财务处建立各系部的“贵重仪器设备有偿收费”核算科目,对所收费用统一管理;资产处负责贵重仪器设备有偿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 校内外有偿使用仪器设备,应认真、详细、完整地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此表一式三联,由仪器操作者负责填写,第一联报财务处作为收费、审核实验消耗材料,使用收入分配和使用的依据;第二联实验室主任留存,作为实验室人员工作量考核、晋职、考评、劳务费发放的依据;第三联资产处作为贵重仪器考核、统计报表、申报奖励的基础材料。
3.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入按下列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实际收入 |
20% |
学院管理费(含税) |
上缴学院 |
30% |
设备运行维护及消耗费用 |
系部负责人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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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操作人员劳务费和奖励 |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入20%上缴学院;30%用于设备运行维护及消耗;50%用于机组操作人员劳务费及系部的奖励,后二项留各系部,由各系部负责人掌握,每年结算一次。
4.财务处按照文件规定收费金额,对院外单位收取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按财务处常规对外收费办法执行,院内各部门之间付款以划转方式进行,并以各系部为核算单位建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支明细帐,逐台(件)进行统计、汇总,报资产处备案。
5.学校每年对各系部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表彰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五、其他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有偿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附: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1.电子显微镜 |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
2.电子探针 |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
3.离子探针 |
15.核磁共振波谱仪 |
4.质谱仪 |
16.气相色谱仪 |
5.各种联用仪 |
17.液相色谱仪 |
6.X光荧光光谱仪 |
18.氨基酸分析仪 |
7.X射线衍射仪 |
19.电子能谱仪 |
8.红外分光光度计 |
20.热天平 |
9.紫外分光光度计 |
21.差热分析仪 |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22.超速离心机(4万转/分以上) |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
23.图象分析仪 |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
|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和收费实施细则
为提高贵重仪器开放共享的积极性,以建立贵重仪器设备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和收费使用办法》,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收费原则
校外委托的各种分析测试一律收费,校内除正常教学计划内按排的实验外,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也需适当收取费用。
二、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应包括:零配件消耗费、材料费、水电费、劳务费、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内容。
2.设备所在部门依据设备状况和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本市同类设备收费标准以小时或样品数90%计,提出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处另行发布执行。
3.校外分析测试和委托加工按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和服务费,校内项目使用仪器按收费标准50%计,本学科成员使用本学科仪器按收费标准25%计。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收费方式
1.校内外有偿使用仪器设备,应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一),此表一式三联,由仪器操作员负责填写,第一联报财务处作为收费、审核实验消耗材料,使用收入分配和使用的依据;第二联实验室主任留存,作为实验室人员工作量考核、晋职、考评、劳务费发放的依据;第三联资产处作为贵重仪器考核、统计报表、申报奖励的基础材料。
2.校财务人员凭《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收取相关费用,并以院(系)为单位建立贵重设备有偿使用收支明细账。
四、资源共享的管理
1.对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规定
(1)责任心强,能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明确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保证仪器完好和服务质量;
(2)热情为用户服务,按先教学、科研、对外服务顺序,协调用户分析测试安排、承担分析测试等工作,并能按期完成用户的测试任务,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保密;
(3)由于管理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上机、样品与试剂的浪费,应由管理人员和设备所在部门负责。
2.对用户的规定
(1)用户须在使用仪器的前5~7天向仪器所在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准备工作复杂的、测试时间长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提前预约的天数),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等项情况,与设备所在实验室协调好分析测试安排;
(2)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上机,如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
(3)用户在分析测试过程中,应遵守仪器所在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实验完成后,用户应认真填写意见并签名,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3.开放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财务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项帐户,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收费依据,校内人员使用费以内部转帐支付,校外人员使用以现金和支票支付,每年11月份前校内仪器管理单位可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费用。
(1)毕业设计等正常教学活动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可以由相应教学经费按相应标准支付仪器设备使用费。该部分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仪器维护,作为仪器维修费用补充,按仪器维护费用使用规定和程序使用。学校、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提取管理费、劳务费等。
(2)学校预算内科研项目(含引进人材科研启动费)可以按相应标准支付仪器设备使用费,但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30%。
(3)学校承接的校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各类科研项目类别管理方法支付相应标准的仪器设备使用费。
(4)除用教学经费支付的仪器设备费只能用于补充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外,其余所支付的仪器设备费均按照20%上交学校管理费(含税),30%用于补充本部门仪器设备维护经费,50%用于相关人员劳务费和奖励。用于维修经费和劳务奖励经费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掌握使用。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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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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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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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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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作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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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教学□科研□对外服务□ |
经费项目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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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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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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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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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前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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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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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耗材
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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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结果 |
测试样品: 个 ;使用机时: 小时;打印报告: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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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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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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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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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主管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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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机部门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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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明晰仪器设备进口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 编报进口的仪器设备计划的原则
1、编报进口仪器计划时,要根据学院的长远规划和当年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及重点学科建设计划提出申请,价格在20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本地区不重复进口。
2、在申请进口仪器设备时,要结合当年的经费情况(即教育事业费、科研项目费、实验室建设专项费、重点学科建设费、自筹经费)保证经费的落实。
3、在制订引进设备计划时,要充分保证设备的利用率,计算机类设备利用率应在1000小时/年,一般仪器设备应在800-1000小时/年,教学设备应以学生受益面广,引进后发挥效益显著等为原则。
4、在申请引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充分考虑经费、人员、房屋、环境等条件的落实。配套设备齐全,并应考虑供电,上下水的容量等。
5、凡已进口仪器设备中的正常消耗和维修零器件可编报零配件申请计划,国内已有可代用的,不应再列入申报计划。
二、进口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各系(部)在编报进口仪器设备计划时,应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促进教学和科研的发展,进口设备应经院主管领导批准。
2、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表1—表3)(资产处部门网站下载)、资产处根据上述材料进行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送市教委审批后进行招标采购。
3、经批准进口的仪器设备,如遇改型、撤单、增订或减少附件,应由申请各系(部)写书面报告,经资产处预审后报教委,并及时同外贸代理联系,办妥有关手续,以防误差。
三、免税的申请
1、可免税的进口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根据外贸代理部门签订的外贸合同,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加盖公章后,送上海海关关税统计处审批。
2、经海关批准免税的科教设备,在招标采购完成后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外贸代理商出具的补充协议进行借款等操作,以便外贸代理商开具信用证,由外贸代理进行出关、出货,并送至学校指定地方。
3、免税范围按海关总署及财政部的文件规定执行。
4、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在海关监管期间,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上述情况,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原批准免税海关核准,并按章纳税。
四、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
1、在发现进口仪器设备需向对方索赔时,一般应由商检局给出商检证明,由资产处合同使用部门与外贸部门直接与外商联系索赔事宜,任何系(部)均不能代表学院办理此项业务。
2、如遇特殊情况,索赔期将近结束,资产处在向商检局申请商检的同时,直接与外商联系,以争取时间,减少损失。各系(部)亦不能直接与外商联系。
五、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和管理工作
1、常规检验:进口仪器设备到学院后,半月之内由资产处和申请系(部)的使用人与有关科室对到货的外包装、箱内的发标(付本)和装箱单校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必要时拍摄照片,仔细察看仪器设备有否发老变质,防潮防晒设施有否失效,设备有否破损等。检验完毕逐项填写验收结果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寄上海市商检局,一份存档。如遇货物短缺残损,必须保护现场,恢复原装,由资产处向商检部门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并由有关外贸部门对外索赔。未经商检局同意不得启动。
2、技术验收: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贵重仪器设备须由资产处和使用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技术验收要有验收要求,逐条考核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设备的功能数据组成,并填写设备验收单(见附件)。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指标,由资产处向商检部门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并由有关外贸部门对外索赔。未经商检不得运用。
3、贵重(20万以上)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学院贵重仪器管理办法管理与使用。
4、一般进口仪器设备按一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与使用。
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境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院的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以利于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赠设备范围
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和所属各部门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个人接受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受赠设备产权
上述范围的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均应挂靠到学院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未经学院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产权、转赠、转卖、报废。
三、受赠设备管理
1.学院和所属部门正式接受捐赠,须由本院接受捐赠各部门院或个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对相关条件(性能指标)审核,并报主管院导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淘汰的仪器设备不接受捐赠)。确因非主观因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接受部门和个人也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汇报,补办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和港口的滞保金、仓储费等,均由接受院(系)、单位或个人自理。
2.国内外(境外)捐赠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协同捐赠部门共同办理。
(1) 受赠部门将赠送物品清单及赠送函(函中要注明为何赠送,赠送物品价值等)送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拟文,并报学校发文,报有关部门审定接受赠送。并报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审批。
(2)赠送物中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仪器产品,必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根据批文,属国家特定产品须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领取许可证。属国家配额产品报外经贸部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
(3)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赠送物品的免税手续。
(4)赠送物品到校后,必须归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5)在办理捐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有接受捐赠部门或个人支付。
3.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由资产管理处编号入学校固定资产帐,并在经费来源一览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院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技术验收: 对精密贵重仪器,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设备使用部门人员、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填写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字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和接受捐赠部门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5.精密贵重仪器到货前,应落实好配套措施,如人员、房屋、水电供应及正常运行的有关必要条件。
四、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5.受赠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设备造成损失。
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为增强对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使用部门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除日常进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外,要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严格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原因,损坏仪器设备器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1、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3、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的;
4、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设备器材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经鉴定和所属部门负责人证实,
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3、因日常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4、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事故,应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五、赔偿比例: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7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
加权系数:0~1,视当事人责任情况、表现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六、当招致责任事故不止一人者,得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交纳,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交纳者扣发毕业证书。
七、损失赔偿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处置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调出、出售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沪国资行[1999]26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就规范仪器设备处置的程序,严格办理仪器设备的核消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报废(损)和报失条件
(一)报废(损)条件
1. 自然寿命。亦称物理寿命,是指使用年久、实体损耗(指有形磨损、功能失效)造成该设备不能继续使用。参照上海财政局报废的参考年限,电子计算机一般7年以上,其他固定资产一般10年以上。
2. 技术寿命。尽管这类设备没有丧失使用功能,由于技术落后、耗能高(高于国家标准10%以上),或者是国家指令性淘汰产品,应予以报废。
3. 经济寿命。是指该设备使用后期,虽然没有达到自然寿命,然而型号陈旧,性能老化,靠高额人工费和维修费(占设备价值50%以上)维持使用,从经济角度讲不合理。
4. 产品结构严重老化。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