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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新校名后财务相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更名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的函》(教发函﹝201647号)文件精神,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更名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同时撤销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建制。

由于2016年学校预算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申报,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学校对外经济业务涉及的银行账号、各类的发票、收据等均仍使用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名,在学校账户报销的发票、收据等原则上也使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户名,使用截止日为20161231日,201711日起启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新户名。

另:经学校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学校所有的合同必须同时加盖“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专用章”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特此通知。

 

 

财务处、校长办公室

20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