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内容搜索

标题
分类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索取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0104002-2019-2098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对全体受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学校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新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另与学校补签不少于5年的工作合同。

三、新进专任教师(不包括实验员和辅导员)根据学校首聘文件规定(上应人〔20178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师首聘考核实施办法》)需与学校再另行签订首聘合同,高层次人才、行业专家等与学校另行签订聘用合同者除外。

四、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制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按规定办理续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五、对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可以订立聘期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书》。

六、受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委托,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七、《聘用合同书》(包括本合同书附件)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事处、各部门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类格式化文本,由学校统一印发。

八、本办法的提出和实施,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为基本依据。学校规定和约定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应按上级规定办理。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人事处。

 

201910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