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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索取号:G022-0104002-2019-2019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专发〔201034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沪人社规〔201838号)等文件的精神,完善我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人事派遣制人员参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1.岗位总量核定与结构控制原则

按照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编制总量及各岗位人员的结构比例,学校根据各学院(部)及各职能部门的功能、职责、任务等因素进行岗位总量和各岗位人员结构比例的控制。

2.按需设岗与科学高效原则

根据各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实际需要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实际和发展情况,同时考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学校对各学院(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各类岗位和结构比例的设置。

3.动态调整与依法管理原则

根据各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各职能部门的现状和长远发展等,学校对各学院(部)及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进行动态调整,实行动态平衡、有序开展、平稳推进、逐步到位,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的事业发展相适应。同时,各学院(部)及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三、岗位总量、分类及其结构比例

(一) 岗位总量

根据上海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岗位总量,并据此进行定编定岗。学校将根据发展和实际需要对岗位总量进行适时调整。

(二) 岗位类别设置及其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是各二级学院(部)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教学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岗位,简称“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指工程技术、图书资料、会计统计以及医疗卫生等岗位,简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各类岗位结构比例见下表:

岗位名称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教学

其他专技

百分比

17%

71%

8%

4%

(三) 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按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2)六级职员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35%,其中五级、六级职员按2:3配置。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职数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决定;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50%,按2:3配置;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15%95%为九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1)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工、理、经、管、文等各类学科协调发展的要求,合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沪人社规〔201838号)的文件精神,我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正高级岗位和副高级岗位数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2,该结构比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步调整到位;

3)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

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

教师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四至十三级。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左右;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左右。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用

(一) 管理岗位的聘用

1.以任职资历、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根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和校龄。

2.根据“高等学校聘用人员一般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的文件精神,学校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责并确需兼任的五级及以上职员(含少量六级职员)岗位中聘用“双肩挑”人员。

3.学校制定五级职员及以下各级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1.为有利于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学校以任职资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以及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和校龄,统一制定三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2、对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制订指导性意见,由各二级学院(部)、教学辅助部门根据部门特点和工作要求补充制订具体任职要求。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条件由学校制订。

五、聘用组织机构

1.成立校“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

2.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

3.成立校“管理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评议。

4.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评议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评议。

5.各学院(部)成立“岗位聘任小组”,负责各学院(部)人员的推荐及聘用工作。

六、聘用程序

1.学校定期开展岗位等级晋升工作(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上海市统一部署实施)。拟申请各类岗位晋级的人员可根据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评聘。

2.学校及各部门公布拟聘的各级各类岗位和任职条件;

3.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下载和填写“岗位应聘表”;

4.各类人员聘用程序

管理岗位人员:申报晋升七级、八级、九级岗位的,由所在部门按拟聘岗位数和任职条件予以资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材料交机关党总支汇总,经人事处资格审核后,由管理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和五级、六级岗位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根据评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排名,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由各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材料,上述人员经人事处资格审核后,由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申报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根据结构比例负责评聘,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由学校统一掌握,经所在部门评聘后推荐至人事处;其它四级、五级及普通工勤技能岗位由所在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负责评聘,结果报人事处。

4.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任人员公示一周。

5.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聘任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学校审定候选人后报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聘任。

七、聘用合同及人员晋级

1.人员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新进校人员的聘期按进校聘用合同的约定聘用。

2.各部门应根据受聘人员岗位职责、任务、要求与其签订《聘期工作任务协议书》。

八、投诉、申诉及其受理

1.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述处理委员会”负责与岗位聘任相关的投、申诉事宜。

2.应聘者有权对学校各级聘任组织的人员组成、聘任程序、聘任决定进行公开的监督,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3.投诉或申诉一般在聘任工作进行中或公示期间提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4.“教职工校内申述处理委员会”受理投、申诉后,负责对事实展开调查,召开必要的听证会等;负责向相关的聘任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投、申诉人反馈意见。

5.“教职工校内申述处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守秘密,投、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九、附则

1.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将根据上海市及学校事业的发展和要求在每次聘任开始前予以调整。

2.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910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