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意见》(沪委发〔2020〕20号)、《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沪府征〔2014〕12号)、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21〕310号)等法律法规及征兵政策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适应“两征两退”兵役制度,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学校学生参军热情,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内容,是高质量完成征集任务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已录取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人民武装部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财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站),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站)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征兵工作站站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是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单位联系;负责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大学生征兵工作方案;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负责将征兵宣传内容纳入军事理论课程体系;负责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退役学生安置等工作;负责落实入伍及退役学生相关资助政策;负责对应征入伍学生的欢送,并做好入伍后跟踪走访活动、退役返校后的跟踪服务;负责退役士兵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负责学院(部)征兵工作考核等。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征兵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党员和退役大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学生入伍政策、征兵活动、大学生士兵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
(五)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廉洁征兵监督工作。
(六)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保留(恢复)学籍、转专业等工作;负责入伍本科大学生退役后入学相关免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工作。
(七)研究生院负责入伍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宣传落实工作。
(八)招生办公室负责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宣传材料;负责办理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手续。
(九)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退役的经济资助和奖励的发放等工作。
(十)安全保卫处负责协助属地派出所做好应征入伍大学生政治考核工作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等。
(十一)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负责为寒暑假期间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工作。
(十二)校团委负责协助做好征兵宣传动员、大学生士兵典型事迹宣传等工作。
(十三)各学院(部)党组织书记为本学院(部)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学院(部)征兵工作组,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主任)、征兵专项辅导员、就业工作专项辅导员等。
各学院(部)是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动员和征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负责协助做好对拟报名入伍大学生的政治考核初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恢复)学籍、学费补偿代偿(减免)、退役大学生奖励以及履行转专业程序等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六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达学校的征集任务,结合学校男性适龄学生基数和征集潜力,确定各学院(部)征集任务。
第七条 各学院(部)每年征集任务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下达各学院(部)。
第八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规定,不在学校报名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不计入学校应征大学生任务。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业务培训。征兵工作展开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征兵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流程、标准要求。
第十条 征兵宣传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以强军目标为导向,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新媒体,抓好基础性、常态化征兵宣传,激发大学生参军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兵役登记。组织所有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高中阶段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大学生,须进行兵役登记信息核验。
第十二条 网上报名。组织已进行“兵役登记”且有参军入伍意向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
第十三条初检、确定预征对象。组织报名大学生现场确认和初检初考,并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第十四条体检政考,走访调查。按上级征兵部门要求组织预征对象参加体格检查,接受政治考核,安排走访调查。
第十五条定兵入伍。协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考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择优确定预定新兵,按照规定公示预定新兵名单。
第十六条 役前教育。配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预定新兵进行役前教育。
第十七条 批准入伍。经公示和役前筛查,符合条件的预定新兵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大学生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校期间已经免除全部学费的大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在校参军学生管理规定》对应征入伍大学生进行学业激励。具体文件另发。
第二十条学校对应征入伍大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关心关爱。被批准入伍后,学校组织召开入伍大学生欢送会;在部队服役期间,学校安排人员到部队跟踪回访服役表现;在部队表现突出,有立功受奖的,学校进行宣传报道;退役返校后,学校组织召开欢迎会。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激发大学生献身国防的荣誉感、获得感和成就感。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士兵大学生党团组织培养力度。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入团、入党培养考察可接续进行,退役入学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入团、入党。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大学生恢复学籍入学当学年获校综合奖学金的获奖等级可相应提升一级,且不占学院(部)计划名额。
第二十三条 在部队表现优秀,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或获得“嘉奖”且按期毕业的退役士兵大学生,授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且按期毕业的退役士兵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直接授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六章 相关接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退役军人服务站,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为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役和退役后入学、组织活动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开展“最美退役大学生”评选活动。学校成立退役大学生社团组织,为退役大学生提供活动平台。
第二十六条 退役大学生参加征兵宣传、军训、国旗班及服务各类重大活动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或给予一定资助。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把完成征兵任务、确保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学院(部)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学校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学院(部)不得评为校级文明单位。对在征兵工作中发生贪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适龄大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新兵检疫和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恢复学籍(入学资格)入校学习。入伍后拒绝、逃避服现役被部队退回的,两年内不准申请恢复学籍(入学资格)。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并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上海市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部门)及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征兵工作专项经费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当年学校完成的征集任务数下拨经费及学校征兵工作年度预算经费组成,主要用于征兵工作站日常运行及建设、征兵宣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组织到入伍学生所在部队进行看望慰问、退役军人服务站日常运行及建设、专兼职征兵工作人员额外劳务及征兵工作奖励等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