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评定管理办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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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索取号:G022-0801000-2016-26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一、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业,其中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能高于25分(专升本学生不高于12.5分),并且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参加并通过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公开答辩;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或超过上海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PETS-3笔试成绩合格证书,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作弊记录;

2.经自学考试通过本科专业开考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3.参加并通过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公开答辩;

4.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获得PETS-3合格证书或PETS-3笔试成绩合格证书,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三、不受理在校学习期间有“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但经过答辩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者;或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由政府授予的市级及以上先进称号者;或取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获奖人;或取得两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被任命为市政府确定的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经理的均可作为特例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在毕业后二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对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其学士学位。

1.因毕业论文未达到要求,愿意回校重修学位论文,参加毕业论文公开答辩,成绩合格者;

2.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愿意回校参加相关课程重修,达到要求者;

3.因英语成绩未达到要求,愿意参加PETS-3考试或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六、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继续教育学院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按要求送上海市学位办公室备案;

4.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本实施细则仅适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秋季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1328日修订)》(沪应院继〔20111号)同时废除。

(如遇上级文件有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