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流程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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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上应学〔2017〕64号)

索取号:G022-0907000-2017-283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自强自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五条  申请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报到一个月内,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学院接受学生的申请,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初选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初选名单,审核通过后,报校帮困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一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按月打入学生农业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须承诺把国家助学金用于日常学习生活的合理消费。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