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流程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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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上应学[2017]63号)

索取号:G022-0907000-2017-321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本专科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校帮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和组织、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资助工作负责老师担任副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监督本学院认定工作。

(四)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数量可视学院规模确定)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需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认定过程中要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档:原则上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已申请办理当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城市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二)一般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根据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每年6月份进行在校学生的困难复核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新生或者首次申请困难生的原在校生的困难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一) 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之内,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提交认定所需材料;申请困难复核的学生根据6月份学校发布的相关通知按时间递交材料

(二)各学院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信息,审核通过后报校帮困领导小组终审并将审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只有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才有资格享受各类帮困奖助学金(详见附件: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一览表)。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随时向所在学院申请。校帮困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各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于退学和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同学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并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 各学院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

接受资助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