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流程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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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奖学金评定条例(上应学[2017]71号)

索取号:G022-0907000-2017-321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定原则: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不包括留学生)。

第四条 申请学生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及以上,修满规定应达到的学分。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 本专科生奖学金由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类组成。

(一)政府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等。

(二)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学生综合奖学金、学科技能竞赛奖学金体育单项奖学金、校励志帮困奖学金和学生帮困奖学金等。

(三)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忠诠—尔纯”思想政治教育奖、宝钢奖学金、詹守成奖学金和其他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企业奖学金等。

第六条 同一学年政府奖学金不同奖项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社会奖学金不同奖项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

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评奖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院成立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议、推荐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班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2-3人)等组成,组成人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为:学校根据相关文件发布评选通知;学院初评、公示并上报学校;学校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当年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确定;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其他校内奖学金评定参照相关评定办法执行;社会奖学金按照捐资方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及评定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二条 奖学金原则上统一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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