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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索取号:G022-1403002-2017-3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本科留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2)就读期间无受学校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但毕业前已予解除;

3)完成专业培养计划,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4)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2.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一年以上(含一年)处分的,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因平均绩点低于2.0而未获学位者,如本人有意愿申请学位,可在规定年限(6学年内,建筑学专业为7学年内)返校参加相关重修,达到要求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二、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与中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同步进行。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3.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和违纪等情况逐项审查,并拟定内容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的报告,提交国际交流处。

4.学校成立留学生学位审核工作小组,对学位申请人进行条件初审。审核小组组长由国际交流处处长担任,成员3~5名,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审核小组成员须报学校审批同意。

5.由国际交流处将审核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

6.对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6级及以后入学的外国本科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发布之前已经入学的本科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放宽至1.8以上(含1.8)

四、本细则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