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不同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权。授予学位专业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授予硕士学位要求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1.政治理论课。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社会,指导学习和科研工作;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要求第一外语,须通过硕士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或英语六级),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附注。
3.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4.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预审和评阅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向导师组长推荐,提出送审要求。审查未通过者,不能进入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同等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2.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两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为否定时,则此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由导师组长组织并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三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如果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申请答辩学生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2.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前须提前一周以海报形式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
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第七章 论文答辩程序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指派的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邀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报告;
3.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5.研究生和来宾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研究生的品行、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及论文工作情况;
6.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7.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研究生宣布答辩决议,并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八章 硕士学位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达到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时呈交:
(1)学位申请审批书;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2份;
(3)硕士学位论文5本(答辩委员会签名);
(4)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论文录用通知书。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审批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十五条 按规定建立学位论文档案。硕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送校档案馆、图书馆。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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