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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评定管理办法及要求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索取号:G022-0410001-2026-296

发布日期: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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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上应教〔20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已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成绩优异,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学术方面无不良记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相关办法由本科生院另行制定。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若在毕业时该处分尚未解除,学校暂缓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处分解除后再行受理,但受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所修读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学位申请,超出年限不再受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由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部(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逐一进行审查,并拟定内容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的报告,送本科生院复核。

(三)由本科生院将复核后的报告汇总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位申请人对学位授予过程有异议的,依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科生院负责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证书管理办法》为学位申请人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本科生院负责按上级部门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规定的学业要求和相关程序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上应教〔2024〕12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上应外〔2016〕1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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