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用合同管理平台审核的,应当采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附合同背景材料与相关文件,各审核单位应当在表中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审批程序为:
(一)一般合同依次由合同承办单位、校长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
(二)重大合同依次由合同承办单位、校长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签署;
(三)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审批表》的,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对拟订立的合同先自行审核,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提交校长办公室与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按规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三十六条 涉及外事合同的,原则上采用双方官方语言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中文和对方语言两种版本的合同一并提交审核。当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承办人负责跟踪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承办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在预算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根据合同正本、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章验收方可办理结算业务。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业务,财务处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分管校长报告有关情况:
(一)发票或合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收付款方式或金额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审批通过后签订。
第四十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流转、备案等。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续签的,必须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续签,必要时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续签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用印与备案、归档
第四十四条合同审批完成后,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权限申请使用合同专用章。(参见《合同专用章使用部门及授权权限》)
如因签约需要使用学校公章的合同,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四十五条未依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合同订立审核手续的,印章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签章。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合同审批盖章后的正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与承办人需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管、归档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出现争议,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
对于未协商一致、需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校长办公室研究,并由聘请的校外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出现法律纠纷、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所涉合同事项的承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法律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对法律纠纷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五十条 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第五十一条 法律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诉讼和仲裁。
第五十二条 法律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委托代理人和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法律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与合同对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在合同审批、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八)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九)违反保密义务,对学校造成损害的;
(十)有其他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正案)》(上应〔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