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应教〔2026〕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自收到“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即获得本校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可获得学籍。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以两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新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的,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新生如有特殊情况可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申请入学。逾期未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四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申请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确认康复的,予以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逾期未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医院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须由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日期向所在学部(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作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该缴纳的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经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原则上暂缓注册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暂缓注册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一周内缴费注册。逾期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资助后不缴纳学费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在招生时公布。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
第九条 学生提前毕业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专升本(高本贯通)学生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退学后再次录取入学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时间。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内应进行注册。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以专业学制和实际学习时间记入毕业文凭。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修读课程的学习量的分值单位。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是毕业资格审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已注册或经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选课修读课程。学校对学生提供必要的选课指导。
第十三条 学生对某门未修读课程已掌握的知识与技能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除教学培养方案另有规定外,选课后可申请该课程免听。如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冲突,学生可申请该重修课程的免听。学生须参加获准免听课程的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总评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习、毕业设计)的考核,应当重修,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一)学生修读的课程,未完成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三分之二的;
(二)学生修读的课程,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修读的课程,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的。
第十八条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总评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同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第二次考试,应当重修。若考试由笔试、机考、小论文等多部分组成,任一部分旷考或作弊均视为该考试整体旷考或作弊。
第十九条 本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采用“课程绩点”评价学生掌握课程的程度,并用“平均学分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在某个阶段各门课程的学习质量,相应计算该阶段加权平均成绩。
课程绩点采用5分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其绩点计为零。考核合格的课程,其绩点为:
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2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加权平均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在他校(国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等)修读的课程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注销学籍后,在两年内重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经第二次考试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另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课程重修分插班重修和单独组班重修两种方式,以插班重修为主要方式。学生可根据课程教学安排,选择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行课程重修必须经过重修选课操作,确认选课结果。
第二十六条 重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在每学期第十周前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取得学分但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可以按上述规定申请重修。学校记录学生修读课程的各次成绩,一般以最高成绩记载,但另有规定只计算首次考试成绩的除外。
第四章 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政策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对转专业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如专升本、中本贯通、高本贯通、“三校生”、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专业等),学校对各专业允许转出的名额及条件不作限制。
第二十九条 当年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后通过选拔进入试点班,可根据试点班的培养方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可申请转专业,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部(院)考核通过并经学校批准后自下一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具体办法按照当年本科生院发布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及通知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二年级以上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且有突出专长;
(二)因身体等原因在就读专业学习困难;
(三)在校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
(四)休学创业后复学;
(五)因就读专业停招导致休学期满复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入学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针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的学生,须有充分理由表明其专长或困难。针对本条第四项情况的学生,须提供创业相关材料并证明转专业能更有助于其创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有国家规定或学校招生规定、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已有转学经历,或在校期间已完成一次转专业的;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部(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部(院)审核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部(院)考核通过,提交本科生院复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各学部(院)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转专业工作,按学校要求制定转专业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学部(院)纪检组织应对转专业工作全程监督。
第五章 转学
第三十六条 已修读课程首次考试成绩全部及格的在校在籍一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部(院)审核、学校同意可报考一所插班生试点高校,在被正式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遵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入本市其他高校的(考取外校插班生除外),符合转学条件并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报上海市教委备案。跨省转学的,由上海市教委商拟转入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须提交书面转学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同时附转出高校出具的正式同意转出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经本校资格审核、转入专业所在学部(院)组织考核合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方可转入。
第四十二条 所有拟转学的学生信息须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休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
(二)因个人身心健康无法继续学业;
(三)个人从事创业;
(四)因家庭或其他特殊原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要求学生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合在校学习或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已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他应当休学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最短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年。累积休学起讫时间以本科生院核定为准。学期中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愿申请休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部(院)同意,报本科生院批准,学生处备案。学生应在提出休学申请获准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未办完手续前按在校处理。原则上学生休学只能在每学期教学周内申请,考试周起不受理休学申请。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当休学的情形时,由学生所在学部(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本科生院批准,学生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学部(院)书面通知学生办理休学。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前,已考核的所有课程成绩都记录在册。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待遇: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休学证明;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费用自理。
学校不安排休学学生住宿。因病休学学生应自行安排休养。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根据上海市医保政策执行。
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文件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八条 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或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部(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部(院)审核合格、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持复学通知书到学部(院)办理注册。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学部(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表,指导其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予以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选修课程情况及复学时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告、学业整改及退学
第五十条 学生经第二次考试后一学期所修课程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的,或者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予以学业警告。
学业警告以一学期为期。学业警告期间,学生应优先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期满复审,仍触发学业警告的,予以严重学业警告。
第五十一条 学生第一学期所修课程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的,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予以严重学业警告。
严重学业警告以一年为期。严重学业警告期间,未再触发学业警告的,解除严重学业警告;再次触发学业警告的,予以退学警告。
第五十二条 予以退学警告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部(院)申请办理学业整改,提交学业整改方案并签署承诺书,经学部(院)审核、本科生院批准后进入一学期的学业整改期。期满复审,如不能将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降至20学分以内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仅能申请一次学业整改。
第五十四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予以退学警告未办理学业整改或学业整改期满未达到要求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拟作退学处理时,学部(院)应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做好相关记录或材料收集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本科生院审核,学生处备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出具相关处理决定书。
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部(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其本人在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相关处理意见和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可以留置的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确已无法联系的,可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部(院)审核,本科生院批准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视为已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八章 毕业、结业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含第二课堂学分),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在校期间完成微专业学习的,颁发微专业荣誉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部(院)同意及学校审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六十三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部(院)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批准,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在申请延长的学期开始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部(院)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的85%及以上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结业生离校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申请重修获得相应课程学分。修满毕业规定学分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换发的毕业证书、授予的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 在校已达最长学习年限,但所取得学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要求者,或中途退学但学习满一年以上者,作肄业处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学习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身份信息,填写、颁发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对学生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已经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
第七十条 学生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的具体要求,完成学历证件照片采集,保证学历照片能真实反映本人相貌。学校每年对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开展身份核查工作,将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人像比对不一致、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档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予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华侨港澳台学生和国际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6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有相关规定、文件变动的,以上级最新规定、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