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关于做好2012年博士服务团工作的通知》(沪委组〔2012〕发字41号)精神,接市教卫党委组织干部处通知,现就我校做好教
一、选派规模和人选条件
根据中组部、团中央总体要求,今年上海计划选派5名同志作为第13批博士服务团成员,分别赴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和新疆建设兵团服务锻炼(见附件1),其他专业的优秀博士可另行推荐。
博士服务团人选应是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备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有吃苦精神和奉献精神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4、身体健康,赴高海拔地区的应具有适应在高原地区工作和生活的身体素质。
二、岗位安排和服务锻炼期
坚持“阳光”选派,实行岗位、人选“两公开”,即岗位需求信息向选派单位公开,人选基本信息向接收单位公开,确保每个岗位都能找到最合适的人选,每位人选都能安排到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的岗位和职务,根据本人条件,按照服务地方、经受锻炼的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原则上根据人选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级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对企事业单位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任职基本条件的,正高级可安排副地(厅)级职务,副高级可安排正县(处)级职务。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一般挂任实职或助理;安排到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一般挂任科技副职或助理。挂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职的,应有行政领导工作经验。服务锻炼期间挂任的职务职级,在服务锻炼结束后不再保留。
博士服务团成员派出时间初定为2012年10月下旬。服务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期间,工作岗位有所调整变动的,需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和派出单位同意的,可延长服务期。博士服务团成员表现出色且因工作需要,服务锻炼单位拟留用的,应在征得博士本人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调动和任用工作,并报中组部人才工作局备案。
三、服务锻炼期间的管理
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中央组织部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拨付调研经费。要严格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博士服务团成员因病因事请假7天以上的,需报经服务锻炼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批准。
博士服务团成员在服务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行政职务安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不受影响。服务锻炼期间,符合条件的博士服务团成员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服务锻炼期满前,由接收单位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博士服务团成员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派出人员的待遇
1、参照本市援边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有关福利待遇不变。博士服务团成员按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享受当地补贴。
2、派出单位发给博士服务团成员一次性置装补助金每人3000元。
3、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派出单位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发给通信费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4、博士服务团成员医疗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派出单位负责报销1次博士服务团成员配偶探亲的往返路费。
6、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返沪休假1个月后正式上班。
7、对于服务锻炼期间表现优秀的博士服务团成员,返沪后派出单位应继续加强培养力度,可选送其到党校等专门培训机构进行研修学习。
8、到西藏、新疆的博士服务团成员,参照援藏、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五、报送材料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服务团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坚持选派标准,严格选派程序,积极推荐合适人选。
推荐人选,经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填写《第13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见附件2,可从上海高层次人才网下载)一式6份(贴照片),附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于2012年6月4日前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联系人:侯建生 联系电话:60873545
附件:
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