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校编制了《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校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本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http://info.sit.edu.cn/。
此外,本校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校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 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地点为奉贤区海泉路100号;时间为工作日9:00-11:00,13:30-16:00;电话:021—60873536;邮编:201418;E-mail:xxgk@sit.edu.cn。
(二)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三)申请途径
向本校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doc》(点击即可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填好《申请表》后通过电子信箱发送。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 申请处理
本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给予部分公开;
5、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五)处理时限
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六) 收费标准
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需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为: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 复印费 (含纸张) | 黑白 A4 纸: 0.20 | 元/张 | 1.信息检索工作包括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 2.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信息检索费,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3.本校依申请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供信息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
黑白 A3 纸: 0.40 | ||||
彩色 A4 纸: 1.00 | ||||
彩色 A3 纸: 2.00 | ||||
打印费 | 黑白 A4 纸: 0.50 | 元/张 | ||
彩色 A4 纸: 0.60 | ||||
光盘费 | 2.00 | 元/张 | ||
磁盘费 | 3.00 | 元/片 | ||
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5.00 | 元/件 | |
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按照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 元/份 | |
材料快递费 |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 元/份 |
注:
1.《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高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2.收费标准参考《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011号)。
三、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监察处;办公时间:工作日的9:00-11:00,13:30-16:00;办公地址:奉贤区海泉路100号;联系电话:021-60873388;邮政编码:20141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本校的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