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校设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本校各职能部门、院(部)、所等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与校长办公室联络。
各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监察处组织对本校和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校长办公室和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部门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校长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室组织编制《上海应用技术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细化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受众范围、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对其更新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当立即公布并予以执行。
对已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核准。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六)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在本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校组织、委托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委托的评审、评议、调查、鉴定等活动中,评审人、评议人、调查人、鉴定人不同意公开与其本人有关的信息的,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相关惯例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执行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当对有权受众公开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窗口、受理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意见和建议的接收渠道、意见和建议的答复时限等。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本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部门参照本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但采用本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部门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及各部门的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或者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更长的征求意见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校长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予以规定。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部门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部门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或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由各部门初步审查后,须报经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进行本章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校长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校长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部门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此项考核结果,由校长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和监察处的网站上同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处举报;监察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监察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主管领导以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二)不及时提交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学校被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部门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议制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