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指导要求,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我校党费交纳标准调整如下:
1.在职教师、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工资基数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党费。缴纳基数计算如下:基数=A+B-C
其中:
A:国家工资(即应发数额 – “五金” - 工会会费);
B:校内绩效工资(每月发放的绩效工资);
C:A、B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党费采用四舍五入去角存元方法收缴。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待退休、歇岗教职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参照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交纳标准。
4.学生党员每月交0.2元党费。
5.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我校从2016年9月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并每年调整一次,以当年度7月发放的工资统计基数。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