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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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索取号:G022-0105000-2018-2017    发布时间:2017-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教学建设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彰显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设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理念、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各类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意训练项目等进行审议决定,对学院教学工作业绩及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教学成果进行评价决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成员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人员。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协商方式产生,最终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另设特聘行业企业委员10-15人。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生代表不超过2人。教务处和学生处处长为当然成员。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可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的,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经主任提名,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教学改革与发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两个分委会。每个分委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每一位委员有权利和义务至少参加一个分委员会。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设7至9人,由主任、副主任、各分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等组成。

第九条  特聘行业企业委员参与并指导学校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的相融与互动,为学校建设产学研一体化的协同育人平台提供咨询、建议和支持。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吸纳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人员以及校外专家和学生代表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学指导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道德优良,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二)具有高级职称,学术水平高;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熟悉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热爱教书育人事业;

(五)教学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在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或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一)制定学校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评价学院及专业教学质量;

(二)制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的评定标准并实施评审;

(三)遴选、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四)审议决定学校各类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学生“三创”项目;

(五)根据学校教师岗位任职和职务聘任的规定,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六)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或受学校委托,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行政工作和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规划;

(三)人才培养方案和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计划和标准;

(四)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

(五)学校教学工作要点、教学工作考核要求和教学经费预算及使用方案等;

(六)学校教学质量报告和专业质量报告。

(七)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的教学相关报告和方案等;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派,协助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和信息动态;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

(三)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和分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

(二)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三)注重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调查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发展动态。

(四)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完成的工作任务。

(五)努力做到为人师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自觉接受党组织、教代会组织和教工群众的监督。

(六)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保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的应主动提请回避。

第十九条  特聘行业企业委员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了解学校、学院(专业)的教学情况;按需参加有关会议,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采用执行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分委会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执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情况,通报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讨论研究学校重大教学工作。凡本章程明确规定需由全体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议的事项,执行委员会不得作出决定。本章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或临时性重要工作,可由执行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但需向全体会议或分委员会会议通报并提请确认后生效。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决定重要事项,总结并布置工作。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可授权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分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针对具体工作需要委派若干名委员组成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可邀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专题会议做出的决定,需向全体会议或分委员会会议通报。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应到委员2/3(含)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需要做出决议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含)委员同意后,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有权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增补、罢免委员,提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审定相关事项,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分别设置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相关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上应教〔2016〕7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