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继续办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指示精神,努力提高我校运动队技、战术水平和竞技水平,鼓励我校队运动员在各类运动会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金牌或破以上比赛纪录的运动员给予一万元奖励。
(二)二等奖: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中获得第四至第八名;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银牌、铜牌;各单项全国锦标赛中获得金牌或破全国锦标赛纪录的运动员给予六千元奖励。
(三)三等奖: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第四至第八名;各单项全国锦标赛中获得银牌、Í牌的运动员给予四千元奖励。
(四)上海市及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名次 | 上海市(人均:元) | 全国性(人均:元) | ||
个人项目 | 集体项目 | 个人项目 | 集体项目 | |
一 | 800 | 200 | 1000 | 300 |
二 | 600 | 150 | 800 | 250 |
三 | 500 | 100 | 600 | 200 |
四 | 400 | 80 | 500 | 150 |
五 | 300 | 50 | 400 | 100 |
六 | 200 | 30 | 300 | 50 |
备注 | 同一学期同一队员获三项名次以上成绩者,均按两项最好名次成绩奖励 |
说明:1、每人(每队)每学年以最高名次为评奖标准。
2、以上获奖名次不包括本市及跨地区邀请赛所获得的名次。
3、集体项目以所获单项奖励等级标准乘以实际上场人数。
4、上海市阳光大联赛(团体)赛一等奖150元/人,二等奖80元/人,三等奖30元/人;(个人)赛按上海市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奖励标准奖励。
在洲际和世界性竞赛中得名次者,视贡献和影响大小,由我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评选程序
(一)由有关教练员审核运动比赛成绩,并填写申报运动员综合评语及等级建议,报体育教育部。
(二)由体育教育部组成评选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定,确定获奖名单,并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获奖运动员名单(团体项目包括比赛名称、所获名次、场上实际比赛人数及全体队员名单)及材料(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进行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四)学生在申报体育单项奖的学年中,如因违反校纪受到校行政处分,学校取消其申请体育单项奖资格。
三、其它
1、本条例于2011年6月修订,自2011年9月起执行。
2、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