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接受各种社会资助,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选和实施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获助学生必须满足具体奖助学金项目协议的评选条件要求。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获助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自立自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一年级学生除外);
5、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学生根据评审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初评结果,审核通过后,报校帮困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获得社会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学习和必要的日常生活支出。若查实奖助学金被用于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八条 资助方和校方将对获助学生进行不间断的关注,对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奖助学金等处理。
第九条 获助学生应当与资助人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恩之情,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条 为增强获助学生自强、自立、自助的意识,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校内外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奖助学金: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库;
2、违反校纪校规;
3、中途退学或者休学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