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分为两类: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校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由生源地资助中心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学校配合完成账户及信息维护、续贷以及回执录入、放款、毕业确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无需担保或抵押,需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办法下述各条所指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针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含留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机构,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银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定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范围仅限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并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5、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6、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照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未申请当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学期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学期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标准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学校实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合计确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借款学生因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入伍、因病休学等合理原因申请展期的,由学校确认审核后,提交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调整表》。具体证明包括以下任意之一:
1、继续攻读学位的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录取高校的面试证明原件;
3、录取高校官网的公式网页截图,经原高校盖章确认;
4、入伍通知书;
5、因病休学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还款方式
1、在校期间还款方式: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贴息;
2、毕业后宽限期内还款方式:宽限期为毕业后3年(36个月),宽限期内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仅按月归还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
3、宽限期结束后还款方式:借款学生自宽限期结束次月起,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4、因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形财政终止贴息的,自终止之日起,由借款学生自付利息。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须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不能再申请本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学生登录上海市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手续。在线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学生证或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原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社会救助部门核实后盖章,有效期五个月内);
4、户口簿复印件;
5、本人农行金穗借记卡复印件(卡号清晰可见);
6、《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
7、《国家助学贷款用款申请审批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
8、《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
9、《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
10、《个人借款凭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借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银行递交学生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银行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银行放款,并将放款信息反馈学校。
第五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借款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或提前还款的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转学、退学、被取消学籍、在校生参军等借款学生,停止续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出国、结业、肄业、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视同结束学业。自终止之日起,由借款学生自付利息,在退学后的三年内开始偿还本金。
第六章 贷款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