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留学生)。
2、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生活简朴,学习努力,原则上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及格,并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烈士子女和孤儿除外)。
3、原则上每位减免学费学生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或志愿活动(一年级学生除外)。
4、除满足上述必备条件之外,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烈士子女及孤儿;
(2)学生本人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3)享受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残疾且单亲家庭(仅指父或母一方亡故)子女;
(4)父母一方患大病(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
二、减免学费范围
减免学费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当学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人数的0.5%范围内。
三、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
根据学校相关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具体减免实施细则见附件: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费减免实施细则)。初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初选名单,审核通过后,报校帮困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其他
1、对减免学费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追回减免的费用外,还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暂行条例》(沪应院学〔2011〕17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