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使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特制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优秀奖学金评定条例》。
一、评奖资格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方针、政策;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讲文明、懂礼貌、尊师守纪。
(二)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年限者;
2、当学期第一次考试、考查、教学实践等所有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单科奖学金除外);
3、当学期重修课程达到或超过2门;
4、学分制学生课程第一次考试的平均绩点低于2.5(单科奖、社 会活动奖除外);
学年制学生考试成绩平均分低于75分或考查成绩低于70分(单科奖、社会活动奖除外);
5、当学期有旷课或上课无故迟到、早退2次者;
6、宿舍卫生两次评定为“差”,在宿舍内因违章用电受到风纪警告者;
7、因违纪受到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未满一学年(自处分之日算起)或者本学期受风纪警告处分者;
8、试读生、旁听生;
9、其它经各学院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二、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优秀综合奖: 优秀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总人数占全校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
一等奖:每人每学期15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2.5%(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2.5%);
二等奖:每人每学期6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7.5%(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7.5%);
三等奖:每人每学期3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20%(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20%)。
(二)单科奖: 当学期某一考试课程成绩在本专业中获得第一名者,奖励150元
(已获优秀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者不得重复)。
(三)社会活动奖: 能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关心同学,团结互助,顾全大局,有一定工作能力,在文娱、体育、卫生及组织校、学院活动等某一方面工作突出,为集体争得荣誉。奖金为每学期150元,比例为学院学生人数的4%。
三、评奖办法和评奖时间
(一)学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参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执行。
(二)各学院根据本《条例》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按照各学院的《实施办法》组织评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后,由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学院在申报材料中应包含所有获奖学生的学期平均绩点(高职学院提供平均成绩)。
(四)转专业的同学当学期在原学院参加奖学金评定。
(五)各学院各等级获奖名额按学生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在最后评定时,同一等级人选原则上按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确定。
(六)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奖学金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奖学金证书》。
(七)各类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后第一个月)。本科生第八学期,高职高专学生第六学期不评奖学金。
(八)优秀综合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名额按学院各年级学生比例切块到各学院,工程创新学院优秀奖学金、学习成绩由教务处处理过的民族生、优秀运动员的优秀奖学金、各学院单科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审核、发放。
四、其它
1、本条例于2015年6月修订,适用于2015年9月后进校的新生。
2、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