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的权限和对象
(一)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成立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对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二、申诉处理机构
(一)学校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党办、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信访办、团委、政策与法规研究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党办、监察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聘请心理、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顾问。
(二)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信访办公室。
职能如下:
1.接受学生的申诉请求、告知有关的权利和规定;
2.确定申诉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诉人;
3.根据申诉委员会复查的决议作出书面意见反馈书,送达学生。
三、申诉申请的受理
(一)学生提出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10日内,向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诉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直系亲属)当面提交给申诉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提出申诉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诉人签名填写的申诉受理申请表;
2.由申诉人签名的书面申诉申请书及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校对其作出处理、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4.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诉委员会不接受有效申诉期外提交的补充材料。
申诉人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由申请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包括与申诉人的关系证明)。
(四)申诉人提交申请的当日为申请日,申诉委员会不受理其他方式提交的申诉申请。
(五)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准许,同时终止复查工作。
申诉被撤回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其申请日期如超出有效期限,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四、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被受理后,申诉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于3日内将学生提出申请的情况通报给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5日内提交作出处理、处分时的全部材料。
(二)申诉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到会复查评议的形式,对学校职能部门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理的程序等进行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并对调查人员所调查和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复查意见。
(三)申诉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席学校申诉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在会上,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申诉人无故缺席申诉委员会会议,则申诉程序自动终止,本次申诉无效。若申诉人遭遇特殊原因(如生病、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准时参加学校申诉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可委托代理人(直系亲属)参加。
(四)对于被受理的申诉请求,除已被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申诉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答复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提前告知申诉人。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五)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的,应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六)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处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处理、处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4.违反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有关规定的。
(七)申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投票表决。复查结论应有参加投票表决人员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有效。
(八)申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不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应制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反馈书》答复申诉人。申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建议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通知相关部门及申诉人。
复查意见反馈书应当告知申诉人如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反馈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九)《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反馈书》送达方式可以采取当面直接送达,也可以按照申诉人提出申诉时留下的有效通信地址以挂号方式邮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答复申诉人的日期以邮件寄发地邮戳日期为准。
五、其他
(一)本办法中所指“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申诉处理期间,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生效后提出的申诉事宜均采用本办法,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信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