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属国家统招统分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推荐的原则,满足社会对我校培养人才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和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密和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通过各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主动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鼓励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处理和落实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重大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根据国家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教育部的工作部署,制订本校毕业生就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及就业指导工作;
2、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政策与业务培训,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并针对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的思想实际,协助各院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3、负责向社会用人部门或单位发布毕业生生源信息,同时通过 各种渠道广泛收集社会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组织毕业生参加地方政府及学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 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服务;
4、负责日常接待和对外联系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5、负责编制并向教育部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负责向相关部门汇总、整理、编制、报送各类就业计划和数据,进行有关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6、与学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
7、负责处理毕业生就业离校的有关遗留问题;
8、指导、检查、考核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负责做好毕业生年度工作总结,调查了解毕业生就业后的使 用情况,并就招生、培养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10、做好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向本院毕业生传达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审核本院本年度毕业生生源。组织毕业生填写《高等学校毕 业生登记表》,并把毕业生登记表归入该生的人事档案,供用人单位查询;
3、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做好就业导向的思想教育工作和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工作;
4、配合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做好日常接待工作,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负责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及寄送有关推荐材料。组织本院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做好“双向选择”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5、主动收集需求信息,举办学院招聘宣讲会、招聘会;充分发动 专业教师,导师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拓宽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基地,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
6、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 荐,协助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做好就业协议的鉴证工作;
7、组织本院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工作;
8、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资格审查,准确无误地向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毕业生数据和名单;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各类信息;
9、负责检查、整理本院毕业生人事档案材料,并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成绩单、体检表、报到通知书等汇总送交有关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送校人事档案室归档;
10、做好本院毕业生毕业离校工作;协助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处 理离校后的有关遗留问题;做好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总结。
11、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收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满意度评价,了解毕业生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
12、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的职责:
1、认真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落实就业单位后,按学校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
3、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 整、接收等阶段。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第一学年开始。11月下旬开始,用人单位可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 择业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 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做好毕业生主题教育活动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 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主题教育活动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学院要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引导他们自愿到艰苦的地方去,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并归档。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三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三条的重要环节,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四条 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校园宣讲会、专场招聘会、综合招聘会、网络招聘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其他人才市场和 社会招聘活动等。
第十五条 双向选择的程序: 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要逐步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双选机制。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的推荐表由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下发样张,各学院自行制作,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由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盖章有效。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再经学院签字鉴证后,到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盖章备案,并形成建议 就业计划。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三份 由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第四联用于办理有关手续。
3、毕业生必须在签订就业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鉴证、备案,学校将根据就业协议形成建议就业计划。
4、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征得签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双方按协议规定办理相关解约手续。学生还必须凭经学院签署意见的《改派申请表》、协议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到校就业指 导服务中心备案后,才能签订新的就业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继续扎实推进、精心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社区服务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引导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城乡社区 公共文化服务、各类中小微企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应届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并切实落实好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退伍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继续加强毕业生的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为创业毕业生提供创业资讯、创业指导、项目展示、基金对接等服务,指导并推荐成熟的创业项目申报各类创业基金资助。
第六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形成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优先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者,可与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进行优先安置。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
第二十二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经批准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改派手续按下列原则办理:
1、毕业生在正式报到后一年以内需要调整改派的,按第十七条 第四点办理
2、毕业生毕业后二年以内首次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就业协议书,申请打印《报到证》;二年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由校档案馆按协议书 上“档案接受栏”内的指定单位通过上海市机要局寄发。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可到校档案馆查询。
第七章 出国、升学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和升学(专升 本、考研)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列入就业计划。
第八章 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毕业时仍未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学校根据毕业生回生源地区就业有关政策和有利于毕业生更好就业的原则,其户口、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