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转专业、休学、复学
第一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应在一年级开学后两周内、或一年级和二年级春季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需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学院、申请转入学院、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按照《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学院学习。
第二条 休学最长年限为2年。留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需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批准。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到所在学院开具成绩单,递交到国际交流处,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一卡通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三条 休学的留学生如需复学,应于下学期开学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批准。
二.学业警告及退学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警告。
1. 一学期所学课程经第二次考试后,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4学分;
2. 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
第二条 学业警告以一学期为期,受学业警告学生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和转专业申请资格。学业警告期满,实施学业警告的情形消失,则恢复学生正常待遇。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劝退。
1. 已被学业警告一次,又出现学业警告情形的;
2. 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0学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者;
2. 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3.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者;
4.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环节者;
6. 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 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9.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10.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五条 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一卡通手续、退宿手续和签证手续。
三.修业年限、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一条 本科留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为两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本科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而且需要按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自费留学生收费标准交齐所选学分应付的学费。对于转院校的插班生学制最短为二年。按实际学习时间交纳学费。
第二条 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允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 本科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及以上,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条 在六年内(建筑学为七年)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