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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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索取号:索取号:G022-0904002-2016-2664    发布时间:2016-08-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年学分制是指以学年人才培养计划为主,实行有计划培养和按学分累计成绩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2016级及以后的学年学分制专业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一个月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校方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者,作旷课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后,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高中起点本科业余学习形式学制为5年,允许学生在37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7年。

第十条  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习形式学制为3年。允许学生在2.56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十一条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业余学习形式文史类、艺术类专业为3年,业余学习形式理工类专业为4年。允许学生在2.56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提前毕业者应在毕业前缴足本专业规定学制的学费。

 

第四章  学分与绩点

 

第十三条  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6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学分以0.5作为最小单位,小于0.5的计为0.5个学分,介于0.51之间的计为1个学分,实验、上机每32学时计1个学分。实习调研、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每周1个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规定为准。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绩点就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与成绩系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

成绩对应的成绩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备注:课程成绩90分的成绩系数计为4.0,课程成绩91分的成绩系数为4.1,以此类推;五级制“优”计为4.5;二级制“合格”计为2.5

第十七条  课程学分的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学习和考核,取得考核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仍需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该条不适用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法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执行。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均用五级制记分。

五级制记分折算为百分制记分办法:

优-95分以上(含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记分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换算。

百分制记分折算为五级制记分办法:

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成绩评分,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和出勤情况。平时成绩和出勤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为30%-40%(出勤考核不包括经批准的免听课和免考的学生)。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统考课程,统考卷面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补考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准予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记载与正常考核一样);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和未参加补考的,应当重修。

第二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的不得参加补考,应当重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并必须通过课程重修取得成绩:

1.凡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之一(含分之一);

3.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七条  组织重修的具体办法:

1.学生本人在不影响正常学习活动的情况下,根据各学期开设课程情况通过班主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重修申请(并在教学教务管理平台上提交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凭继续教育学院书面重修通知方可参加重修。

2.学生持通知到班主任、任课教师处报到,并按通知指定的校区、班级、

课程、日期、时间完成重修内容。

     3.对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根据情况单独开班。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成绩按实记载并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不及格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可以再次重修,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次。

第三十条  在学制期限内的重修不再收取费用,在学制期限外的重修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仍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习,每学期所修

课程原则上按继续教育学院所开设课程安排的进程为主。

第三十二条  选修本专业上一年级的课程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与正常修读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

2.上学期课程没有补考;

3.上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4.有先行后续关联的课程,已取得先行课程学分的。

第三十三条  选修本专业上一年级的课程原则上应在同一校区或同一教学

点内。由学生本人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需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免考与学分认定

 

第三十四条  免考办法

学生申请免考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必须由本人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历教育部办理手续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成绩按“免考”记载。免考成绩一般按75分记载(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在整个学习期间,申请免考的课程累计学分不得超过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且每学期不超过三门课程。申请免考者经审核批准后,承认其相关课程的成绩和相应的学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考有关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1.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且其层次教学要求与现读课程基本相同者,可提出免考申请。批准后成绩记载:自考成绩低于70分(含70分)以70分记载,70分以上按自考原始成绩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

2.在本校进修、旁听并取得本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的相同课程考核合格证明者,可提出免考申请,批准后成绩按实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

3.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其修读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申请免考(须提供原所在学校的课程成绩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成绩按实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

4.已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提出免考大学英语申请。批准后成绩记载为85分,并给予相应学分;

5.已取得国家或上海市组织的有关考试合格证书者(如:全国公共英语三级(PETS3)等)和取得由国际、国家、行业或上海市权威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类非学历证书者,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考,经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免考课程的具体规定见《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对非学历证书认定实施办法》及其附件《非学历证书与可替换课程一览表》)。

上述条件以外,如有申请免考者,可参加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免考考试,试卷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试题库中抽取,卷面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合格,同意免考,成绩按实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调研、课程设计、毕业环节等),不得申请免考或免修。

第三十五条  办理免考申请的时间、手续及注意事项:

1.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可提出免考申请;

2.老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可提出免考申请;

3.学生在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有关学习成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并填写免考课程申请表;

4.学期中途一律不办理课程免考、免修手续;

5.课程免考,不退学费和教材费。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及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准假权限:

    1.请假1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3天以内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主任或继续教育学院下属教学点领导批准;

    3.请假3天以上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急事急病无法事先请假者,在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请假销假制度的,均作旷课处理。

第九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学历教育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历教育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转入其它学校者,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外,还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申请跨地区转学由本人申请,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申报,并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同意函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当学年开学前办理;

5.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按转入专业和学校规定收费;

6.转专业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以前所修课程如符合转入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考。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专科转入本科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4.本科五年级、专升本三年级、专科三年级的;

5.应予退学;。

6.受过各种处分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班级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学期末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批准后下一学期执行,学期中途一律不办理转班级手续。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历教育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其规定的学制。应征入伍者,其休学期可延长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二个月持休学证明及已缴学费收据,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4.复学后各类费用收费标准按新编入年级的标准执行。

5.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退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每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4学分的;

2.经补考后,一学年或连续二学期累计取得学分低于14学分的;

    3.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业余形式学习的学生未请假连续一个月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环节的;

8.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的;

9.超过规定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退学学生不是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需经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在继续教育学院作出退学决定之日起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收退费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和电子注册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于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六条  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学生,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规定填写。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沪应院继[2014]3号)的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犯有违纪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十四章  学生证

 

第六十五条  学生证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也是学生参加校内各类考试的必备和必查证件,每个学生应爱护并妥为保管。

第六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

第六十七条  凡遗失学生证者,应立即向班主任报失并提出书面补发申请,由班主任签名学历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寒暑假期间及放假前一个月内,一般不办理补发学生证的手续。

第六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每个学生遗失补发学生证以一次为限,如再遗失,一般不予补发。

第六十九条  凡把本人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纪律处分。因转借而造成学生证遗失者,一律不予补发。

第七十条  凡利用补发学生证机会获取两张学生证、擅自更改学生证上姓名、地点等情况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证。

 

第十五章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