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内容搜索

标题
分类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索取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索取号:索取号:G022-0904002-2017-311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即获得本校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可获得学籍。

入学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要求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所属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以两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新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的,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新生如有特殊情况可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申请入学。逾期未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四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申请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确认康复的,予以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逾期未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医院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须由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日期向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作旷课论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经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原则上暂缓注册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缓注册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习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在招生时公布。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建筑学专业为三年)。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专升本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应进行注册。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毕业时均以专业基本学习年限记入毕业文凭。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业基本学习年限加上最长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分、选课与修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修读课程的学习量的分值单位。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为准。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是毕业资格审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已注册或经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按照《学生选课管理办法》选修修读课程。学校对学生提供必要的选课指导。 

第十三条 学生对某门未修读课程已掌握的知识与技能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按照《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除教学培养方案另有规定外,选课后可申请该课程免听。如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冲突,学生可申请该重修课程(除体育类课程、实践教学类课程外)的免听。学生须参加获准免听课程的考核。

第十五条 除参军复员学生可申请体育课、军事理论、军训课程免修外,学校不受理其他学生关于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免修或免听申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总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习、毕业设计)的考核,应当重修,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一)学生选修的课程,未完成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三分之二的;

(二)学生选修的课程,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选修的课程,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的。

第十八条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第二次考试,应当重修。若考试由笔试、机考、小论文等多部分组成,任一部分旷考或作弊、均视为该门课程整体旷考或作弊。

第十九条 本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课程绩点”评价学生掌握课程的程度,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在某个阶段各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采用5分制。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其绩点计为零。考核合格的课程,其绩点为:

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10-5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他校(国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等)修读的课程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按《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 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经第二次考试后仍不及格的,则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另选其他相关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修方式

课程重修分插班重修和单独组班重修两种方式,以插班重修为主要方式。学生可根据课程教学安排,选择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行课程重修必须经过重修选课操作,确认选课结果。

第二十六条 重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在每学期第十周前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取得学分但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可以按上述规定,申请重修一次,并以最高成绩记载 。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休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

(二)因个人身心健康无法继续学业;

(三)个人从事创业;

(四)因家庭或其他特殊原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要求学生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合在校学习或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已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最短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年。累积休学起迄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学期中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学生应在提出休学申请获准后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未办完手续前按在学处理。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休学。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前,已考核的所有课程成绩都记录在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待遇: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休学证明》;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费用自理。

学校不安排休学学生住宿。因病休学学生应自行安排休养。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或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持《复学通知书》到学院办理注册。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 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学院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指导其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五)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学业警告及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学业警告:

(一)经第二次考试后,一学期所修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4学分。

(二)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4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业警告以一学期为期。学业警告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优先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受学业警告的学生取消免修、辅修及转专业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严重学业警告:

(一)学业警告期间再次出现学业警告情形的。

(二)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

第三十九条 受到严重学业警告的学生编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在严重学业警告期间应重修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原不及格课程,如学生申请修读新课,选读新课不得超过6个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严重学业警告期间又再次达到学业警告或又受到学校各类违纪处分情形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后,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证书,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五条 已修读课程全部合格且插班生报名时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报考其它高校插班生,在被正式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由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校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转入本校,需经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转学条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校信息公开网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申请转入本市其它高校者(录取外校插班生除外),符合转学条件并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报上海市教委备案。跨地区转学,由上海市教委及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含第二课堂学分),可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又经批准修完辅修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同时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及学校审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要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者未修满第二课堂学分的,可准予结业,获得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结业生离校后,若其在校学习年限未达最长学习年限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修读未获得学分的课程。经批准后修满毕业规定学分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在校已达最长学习年限,但所取得学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要求者,或中途退学但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收费与收费标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提前毕业者应在毕业前缴足所修学分的学费。

第六十条 学分收费标准按上海市教委批准核定和上海市物价局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及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沪应院教2007[25])、《学分制实施细则》(沪应院教2007[2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