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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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索取号:索取号:G022-0905001-2017-3153    发布时间:2017-10-1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高职教育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即获得本校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可获得学籍。入学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要求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高职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以两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的,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新生如有特殊情况可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申请入学。逾期未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四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申请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确认康复的,予以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逾期未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医院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须由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日期向高职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者,作旷课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否则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经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原则上暂缓注册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缓注册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课程学习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环节等)的学习。

第九条  学生除完成必修课学习任务外,还应选读培养计划所规定的选修课。选修课一经选读,与必修课同等对待。

第十条  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学生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给予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课程免听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专业主任同意后报高职学院教务办,学院审批同意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仍需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学生自学完某门课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除外 )全部内容,有免修要求者,

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专业主任初步审核并征得高职学院同意后,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拟定考试题目,进行考试。如成绩达到75分以上,经任课教师和专业主任签署正式意见,报高职学院审核,准予免修(批准后,此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学习成绩)。

(二)含有实验学时、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均不得免修。

(三)学生留级、降级前未经补考已合格的考查课、未经补考75分以上( 含75分)的考试课允许免修( 政治、体育以及基本工艺操作实习、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修手续应在留、降级明确后的两周内办理,得到批准后方可不上课。

(四)学业警告的学生,除未经补考已合格的考查课允许申请免修外,其他课程一律重新修读。免修手续应在学业警告明确后的两周内办理,得到批准后方可不上课。

(五) 参军复员学生可申请体育课、军事理论、军训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  留级(或降级)、学业警告的学生按本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转专业学习的,必须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所有课程。转入前该专业已修读并通过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给予认可,未修课程均应补修,由专业主任提出、学院审核。

第十四条 考勤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并获批准,并按《学生请销假制度》办理。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及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达到违纪处分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二)学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学班班长(或课代表)协助。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环节等)的考核,取得考核成绩。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门数,按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执行。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一年级新生在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可参加第一学年结束时的学年清考。补考(或学年清考)后总评成绩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经学生本人确认、学院审核后可参加毕前清考。毕前清考不合格者在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可申请参加返校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未完成平时作业、实验、实习三分之二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在毕业前需完成该课程所缺的作业、实验、实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毕前清考。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请假或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在毕业前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毕前清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住院、意外伤残(须凭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除急病、意外事故等无法事先预见的情形外,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审核,报高职学院教务办批准。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评定正常考核的方式评定,若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若当学期涉及到学籍异动时,可再给予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若考试由多环节部分组成的,任一环节旷考或作弊、均视为该门课程整体旷考或作弊。旷考或作弊学生, 其后未受到学校各类违纪处分者,在毕业前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给予毕前清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申请参加保健课活动,经学校体育教育部同意,须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国防教育课包括军事理论课和军训,属必修课。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军训者,经校军训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参加军训,但学生须参加军事理论课的培训及考试,军训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为五级制 (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或百分制记分。第二课堂(学术讲座、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公益劳动等)成绩以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计分。

五级记分折算为百分制记分办法:优 -95 分,良- 85 分,中- 75 分,及格 (补考及格)-65 分,不及格-50分。

百分制记分折算为五级制记分办法:90 分(含90分)以上为优;80 分(含80分)以上为良;70 分(含70分)以上为中;60 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补考合格后的成绩以“补考及格”记载。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为 20%-30% 。过程化考核课程的成绩按课程考核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通过学院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核查试卷。核查试卷申请须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高职学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核查工作,按先查分后查卷方式进行。查卷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试卷的核查与评定。核查结果在两周内书面通知学生。”

核查工作均应做出审核结论,填写《学生考核成绩查卷(查分)情况表》。学生在接到书面答复后如仍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高职学院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经过补考,每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或降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为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为降级。)

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原班级学习,并经本人书面申请同意后准予参加学年清考。再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留级或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学业警告:

(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未经补考)的门数(不含公共体育课)达到或超过五门者;

(二)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各学期累计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

第三十二条  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学业警告规定时,可跟原班级学习半年,所学课程成绩予以承认,半年后再编入下一年级的新生进行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公共体育课、选修课(指定性选修课除外),不计入留级、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四条  留级(或降级)、学业警告学生的编班原则是:

(一)留级(或降级)、学业警告学生一般编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

(二)若无相同专业的留级(或降级)、 学业警告学生应编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

(三)若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留级(或降级)学生则可跟班学习 (留级(或降级)前不及格课程的在学籍处理时累计计算),或留至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学习。学业警告学生留至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警告一年内,受到学校各类违纪处分情形的;

(二)在读期间累计达到2次学业警告的;

(三)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后,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证书,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休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

(二)因个人身心健康无法继续学业;

(三)个人从事创业;

(四)因家庭或其他特殊原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要求学生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合在校学习或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已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最短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年。累积休学起迄时间以高职学院核定为准。学期中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报高职学院,经学校批准,学生处备案。学生应在提出休学申请获准后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未办完手续前按在学处理。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由高职学院提出申请报告,报学校批准,学生处备案后高职学院通知学生办理休学。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前,已考核的所有课程成绩都记录在册。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待遇: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休学证明》;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费用自理。

学校不安排休学学生住宿。因病休学学生应自行安排休养。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高职学院教务办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九条  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条  参加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被本校高职学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学院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五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定向招生学生,可以申请高职学院院内转专业:

(一)确有专业特长(如获奖、发表论文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高职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不能继续学习的;

(四)因专业停招,致使原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及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的。

(五)高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五十二条  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由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学。

第五十三条  转专业与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人应于每学期第周向专业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转专业申请者,经高职学院教务办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申请转入本市其它高校者(录取外校插班生除外),符合转学条件并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报上海市教委备案。跨地区转学,由上海市教委及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

(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特殊情况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三)无正当理由;

(四)受过各种处分;

(五)应予退学;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八)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第五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转入专业不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可由转入专业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转为公共选修课的成绩或相近课程成绩。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诸方面。

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满足相应的“综合素质拓展”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一)选修课程未达规定;

(二)历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毕前清考,毕前清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毕业设计( 论文 )、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第五十九条  结业生在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返校补考或补做所缺的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对于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其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并在本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授权高等职业学院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