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社会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属于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并含国有资金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进行。
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原则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该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法律法规执行;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该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以及相关的制度执行;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公开招标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学校委托招标范围
基本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实行代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学校内部询价
基本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学校内部询价。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
1.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2.工程招标时需提供的证件。学校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核),为证明投标单位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单位应提供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及副本,包括:
(1)法定代表人证书(指独立法人)及身份证(如有授权委托代理人则授权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2)企业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3)工程施工承包资质证书。
四、项目招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市、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条例,由招标代理负责办理,学校主管校长、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二)学校委托招标的项目
(1)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代理在相应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经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审阅同意后予以发标;
(3)勘察现场及投标答疑。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并答疑;投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盖公章)提出疑问;
(4)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如有必要)。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对需要考察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项目的原始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及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作参考;
(5)投标文件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代理组织按规定的议程进行开标;
(6)评标。招标代理抽取专家库专家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投标单位的工期及质量承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方案及保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类似工程业绩等进行技术评判;结合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公正选择中标单位;
(7)定标。中标单位选定后,招标代理将加盖学校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发往各单位。
(三)学校内部询价的项目
(1)发布询价信息。学校校园网站上发布询价信息;
(2)编制询价文件。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编制询价文件,经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审阅同意后予以发标;
(3)勘察现场及投标答疑。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并答疑;投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盖公章)提出疑问,学校答疑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盖公章)予以回复;
(4)询价文件开标。投标单位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编制询价文件,并进行密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询价文件;开标工作由基建处和监察处共同完成。开标时基建处和监察处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主要内容、制成投标汇总表并签字。
(5)评标。抽取专家库专家依据询价文件要求,择优确定中选单位。
(6)定标。评标结果经过公示后,由基建处向中选人发出加盖学校公章的“中选通知书”,并同时将“未中选通知书”发给所有未中选的投标人。中选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四)有特殊要求和具有一定专业配合难度的工程,可视具体工程情况经学校讨论决定招标方式。
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由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全程跟踪、审核、监督。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