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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办理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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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户口迁入:只有外省市考入我校(研究生、专升本学生除外),且为户口所在地录取的,户口才能迁入我校。须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和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且须当年录取当年迁移。为保证户口当年办理完毕,迁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要在当年1130日前交保卫处。

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户口迁入我校,除交以上两件外,须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专升本学生户口迁入我校,限上海院校的户口。户口在外省市和户口已从上海院校迁回原籍的,不能迁入我校。

学生户口迁出:须毕业、转学、退学才能迁出户口,凭身份证办理,并提供迁入地详细地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委托书,写明需迁入地详细地址,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凭以上证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予以办理户口迁出。

教工户口迁入:新进教工户口迁入我校,一般由人事处提供证明文书,由本人办理。已是家庭户口的一般不能迁入我校。

新生儿户口申报:已是我校集体户口的一方教工,须提供另一方的户口本、户口证明或户口复印件,双方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证。须保证双方未购房。保卫处出具公函、户籍证明,由新生儿父母去派出所申报。

办理身份证:教工和学生户口在校,需换证的。凭原身份证,保卫处出具证明后,由本人去派出所办理(学生须在校或户口、档案在保留期内)。遗失身份证的,凭工作证、学生证、原身份证复印件或部门、院系证明,保卫处出具证明后,由本人去派出所办理(学生须在校或户口、档案在保留期内)。

办理户籍证明:教工和学生户口在校,需户籍证明的。凭身份证,保卫处出具户籍证明后,由本人去派出所办理(学生须在校或户口、档案在保留期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受委托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