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规划

内容搜索

标题
分类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索取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

索取号:G022-0401000-2019-0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 )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公平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能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候选人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成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人员组成,每一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利和义务至少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其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公平的遴选等方式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及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由学术委员会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审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及评价;

(二)教育教学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产学研、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须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有效。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规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