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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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索取号:G022-0105000-2019-2018    发布时间:2019-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并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所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引导广大师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与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括全校的教职工,以及已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挂职教师等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校内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为人正派和办事公道的学者、专家组成。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候选和直接聘任委员,最终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现设主任1人,委员会人数14人,其中1人兼秘书长。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任期内如遇委员因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推荐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产生。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意见经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负责对学术道德方面的建设进行调研和咨询,总结学风建设经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做出认定,出具调查报告,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及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积极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工作中新出现的事宜,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