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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房屋、场地出租(借)实施细则

索取号:G022-1102000-2019-2048    发布时间:2019-10-30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房屋、场地资产出租(借)行为,提高房地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沪资〔201823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房屋、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上应资〔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是指学校认定许可出租(借)的校属各类建筑物,如:教学楼、学科楼、图书馆楼、宿舍楼、大礼堂、体育场馆、宾馆、商务楼等各类及其他建筑物,包含各类建筑物内的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训练厅及体能房等各种及其他用途房间;本细则所称的场地是指学校认定许可出租(借)的校属各类建筑物之外的全部场地。

第三条 学校用于出租(借)的房屋应无产权纠纷,房屋、场地出租(借)行为必须在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且不影响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任何未经学校审批同意,自行出租(借)学校房屋、场地的行为(包括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均视为无效行为(合同)。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房地资产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本着规范、高效的原则,并尽可能使学校房产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经学校同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委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相应的房屋、场地。

1.学校教学用教室、场地,委托教务处管理,由教务处根据教学情况安排,并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2.为服务于学校师生员工,学校商业街可租赁给提供便利公共服务的单位(如便利店、食堂、银行、邮局等),商业街委托后勤保障处管理。

3.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通信,学校通信设备机房可租赁给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通信设备机房委托信息化技术中心管理。

4.体育场馆委托体育教育部管理。

5.学生宿舍委托后勤保障处安排与管理。

6. 奉贤校区公共会议场所委托校长办公室管理,徐汇校区公共会议场所、大礼堂委托徐汇校区管委办管理。

7. 其余未涉及管理部门的房屋资产出租(借)视具体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决定。

第五条 学校房屋、土地用作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管理的经营用房、场地(含生产用房、场地和办公等附属用房、场地),具体实施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租赁合同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场地出租定价应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通过调查、询价或者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的公允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

第七条 学校房屋、场地的出租(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学校网络发布等方式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招租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能公开招租的情况,须说明原因,经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所有出租(借)行为均需签订合同,并且规范出租(借)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中应有房屋、场地出租(借)期限、使用范围、租金、租金缴付时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明确约定租金(含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的缴纳方式。出租(借)合同必须通过学校合同审批管理平台流转后生成。房屋、场地的出租(借)合同必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房屋、场地的出租(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出租(借)合同一年一签,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则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借)人签订房屋、场地出租(借)合同;如有委托管理部门的,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管理部门共同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借)合同,委托管理部门的合同签订人原则上为部门主要领导;重大(重要)事项、特殊事项等的出租(借)合同由校领导代表学校与承租(借)人签订。

第十条 房屋、场地的租赁采取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租赁合同生效后,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缴付期限,及时做好租金收缴工作,租金到账后,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到财务处开具发票。出租(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将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管理部门应监督承租方合法合规经营,对出租(借)的房屋、场地进行经常性检查;出租(借)期限内,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承租(借)方不得转租、转让承租(借)的房屋、场地。否则,承租(借)方应负经济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应对出租(借)的房屋、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学校财务处负责定期对出租(借)的房屋、场地租金收缴到账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审计处负责对房屋、场地的出租(借)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房屋、场地出借(租)实施细则》(沪应院〔2011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