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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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1102000-2019-20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参照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任务是:按照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周期中的计划、采购、验收、账务、统计、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固定资产在使用周期中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核实、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资产评估、出租、出借管理;资产信息化管理及报告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管用结合、程序规范”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审计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按需承担相应责任。各学院(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部门,对本学院(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安全等负有全面责任。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和上级领导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推动资产合理配备,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组织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可行性论证;落实政府预算的招标采购计划等活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三)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卡片、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明细账以及各类分户分类统计报表。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清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鉴证、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六)负责固定资产各类使用收益和处置变价收益的收缴。

(七)负责相关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共享共用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和委托经营管理;负责大型设备、设施的共享服务,以及使用效益的考核。

(八)对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其固定资产清点,保证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和账务账一致。

(九)接受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各学院(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规范化管理、使用及使用效益管理。

(二)在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件固定资产必须有专门保管人;当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发生变更、或固定资产的安置地点发生改变,应及时变更卡片,保证账、物、卡、人一致。

(三)各学院(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学院(部门)须制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根据学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具体规定为:家具批量40件或总金额20000元及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固定资产分类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分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各类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二)图书;文物、陈列品和档案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第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

    (一)购入、受让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制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入账。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上海市发改委或上海市教委批准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和增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内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外贸代理费、银行换汇手续费、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附件报废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四)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在完成对总账的账务处理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出相关入账凭证,按规定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财务账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核算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移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房屋及构筑物,无论是否具有产权证,都应按造价或评估价计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照扩建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值处理。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装修,不发生建筑面积增加的,一般不对其原值做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可按照大修改造或装修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价值增减变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并会同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务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学院(部门)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编制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校内各类(项)购建计划均须经过相应的专家论证环节,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时修改调整购建计划,获论证批准后的购建计划方可提交实施。

坚持勤俭办学,添置固定资产应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申报财政专项预算的购建计划,按上海市教委等上级领导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上级领导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入账

    (一)学校新建、重要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或设施等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相关项目牵头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必须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参加;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由购置固定资产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入库、编号、建卡、领用和结算等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购置部门应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商提出整改或退货或索赔要求。

学校、学院(部门)对固定资产采购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二)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入账、结算、领用手续。

(三)新增固定资产须凭采购申请表、发票、合同或工程决算副本、验收单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领用人或保管人签字)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账: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建固定资产卡片;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有:购置、划拨、划转(调拨)、捐赠、置换、建造(制作)和盘盈。

(一)购置。指学校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二)划拨。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划给学校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三)划转(调拨)。指其他单位无偿划转(调拨)给学校的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四)捐赠。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六)建造(制作)。指学校立项建造房屋及构筑物,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七)盘盈。指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查核资过程中确认为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转让、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等)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其处置权归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置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并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14号)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卡片及标签

固定资产卡片是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确认管用双方责任关系的重要凭证。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单件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批量固定资产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其中图书、档案按部门分别可以实行多物一卡。在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固定资产卡片的变动情况栏中予以注明。

学校根据固定资产卡片制作固定资产标签,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作为鉴别标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库存及领用

根据实际需求,学校可以适度批量集中采购常用固定资产,入库备用。固定资产一经入库必须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必须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经批准的领用申请,由库存管理人员发放出库。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出库单进行使用部门和卡片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保管使用

学校及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规范,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和交还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职责。固定资产保管应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必要的转移交接手续。固定资产一般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如工作上确有需要拆装整合的,应经过批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拆装整合的实际情况,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维护保养

学校应指定特定部门对校属不动产及其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保障安全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的各使用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故障检修规程,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规程做好如下工作:

(一)检查固定资产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停机检修;

(三)联系产品生产厂商对质保期内固定资产故障进行维修;

(四)提出质保期外固定资产故障维修申请,批准后实施;

(五)提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大修申请,批准后实施;

(六)提出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移交

校内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指定新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或实物移交手续;未经移交的,不得办理转岗或离职或退休手续。

使用人员携带其原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校内转岗,应向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办理资产内调手续。对于因突发事件、伤亡等各类特殊原因造成离岗的原保管人(使用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各学院(部门)应在自事件发生起的3个月内指派新的使用人员保管相应设备,并及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应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处级干部岗位交接备忘录》要求,因岗位变动的离任干部须将本人保管的部门办公设备、物品等转移至接任干部,并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调

固定资产内调是指校内各使用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权的转移。发生固定资产内调时,转出部门应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转出部门和转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固定资产内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调剂

对使用部门重复购置、长期闲置、使用效率低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用房屋管理档案、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介绍,加强贵重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享共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手续费等支出后,应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固定资产的收入,学校将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和实行自负盈亏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例》(2004815)、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20021226)、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家具管理条例》(2004815)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