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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1102000-2019-20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内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各实验室特种设备申购、报废、验检的审核审批工作。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急抢救的组织和协调,协调使用部门申购,报废,验检的相关工作。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及年检等事宜,并明确本单位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含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是指与学校实验室工作直接相关,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等,包含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相关设施。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 (表压),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具体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能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具体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锅炉,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具体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按期年检。

第二章   

第五条  凡需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购置前须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

第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学校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申购资格审批表》。

第七条  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须选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许可的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采购和验收时,应要求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购置境外制造的实验室特种设备,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对现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三章  安装、登记、维修和改造

第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由制造单位或受制造单位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要求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调试和自检。自检合格后,须报请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须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合格标志须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改造应由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并签订相应的合同。结束后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须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使用单位应要求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存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收到完整的技术资料,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并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报销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造单位基本信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二)购置、安装、检验、维修和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三)使用登记证明、检验报告书等文件资料;

(四)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基本情况登记表。

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和完整。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并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禁用的实验室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的;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

(三)已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的;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

(五)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

(六)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经常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第五章  检验、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年检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在用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学院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检查(抽查)一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制定、使用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技术档案建立健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校、院检查(或抽查)内容:

1.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 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等学校有关规定处置。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发生突发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章  处  置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虽未到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移时,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整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和备案手续;制定或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及领导报告。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气瓶的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气体钢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上应资〔201912号)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停用设备或通报批评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沪应院资〔201518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