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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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上应学〔2020〕17号)

索取号:G022-0903000-2020-2202    发布时间:2020-03-10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

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2039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我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2号令)、《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上应学〔201973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本校所有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对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进修生的违纪行为处分参照本补充规定实施。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适用的“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处分程序与学生权益”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上应学〔201973号)执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按照所在地要求妥善采取防护措施。不听劝告而私自返校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依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安排私自返校的学生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第五条  对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应主动进行每日健康报告,对于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累计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学院上报,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瞒报、漏报、谎报等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上海市以外其他省市逗留史以及个人病史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信函、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根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出现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校园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进出校门、宿舍区等场所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毒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学生公寓实施封闭式管理,在校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制度,晚点名无故缺勤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在校住宿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销假。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  对于倒买倒卖防疫物资,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十条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3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