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外国留学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于2017年7月1日共同发布的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目前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本规定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是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各项工作,并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外国留学生专业教学管理的主体,应将外国留学生纳入中国学生的管理范围,制订必要的激励措施,提高任课教师、导师开展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积极性。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外国留学生工作。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八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交流生、进修生及长、短期语言生。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全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相关政策的制订,并会同相关学院、部门共同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每年春季开学,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关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规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及相关学院可接受能力拟定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公布招生章程,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入学者进行入学资格的审查。其中,学历生的专业资格由相关学院会同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审查。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与外国各学校达成接受外国留学生协议须报国际交流处备案,以便国际交流处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录取手续及签证材料。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处为批准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并将录取的学生信息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和相关学院,录入相应的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及外国留学生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我校是“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接收学校。
第十五条 根据外国留学生发展规模,学校将逐步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励金和奖学金,用以吸收更多高层次的外国留学生。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及培养经费分配办法,同时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更多资源支持和发展我校外国留学生事业。财务处做好外国留学生收费工作,规范外国留学生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保证质量”的目标,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原则上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其中,学历生的专业教学纳入中国学生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编班,并将本科生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等教学管理工作。在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的指导下,相关学院负责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日常教学管理、毕业审核及学位授予(初审)等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本科生的毕业审核(终审)及毕业证书的颁发;并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分配学号、编班、成绩管理等教学管理工作。在研究生部的指导下,相关学院负责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实施和日常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暂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负责给外国留学生开放图书馆借阅功能,并开展专题讲座,指导外国留学生使用图书馆资源。一卡通中心负责给外国留学生制作一卡通,并开放相关权限。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六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国际交流处牵头,会同相关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日常生活教育和管理,关心外国留学生生活,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由国际交流处牵头,会同相关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部参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外国留学生文化体验活动和丰富多彩的中外学生联谊活动。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节日庆祝活动和各类竞赛。不得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安全稳定工作。学校定期开展外国留学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内发生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反校纪校规的一般性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国际交流处、相关学院处理。在校外发生一般性事件,由国际交流处、相关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保卫处、国际交流处、相关学院及各相关部门协同上海市外事、教委、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外国留学生公寓。外国留学生公寓由后勤保障处管理,国际交流处协助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外国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居留许可等外事管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交流处、保卫处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沪应院外〔2012〕14号)相应废止。学校其它外国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没有说明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其他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