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件
上应学〔2020〕32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20年5月12日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评奖学年所选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者(不含通识课和第二课堂学分);
(6)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名额由上海市教委统一下达,学校按照各学院参评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全校参评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各学院评奖名额。
第六条 各学院按照评奖名额择优评选,若学院出现因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放弃的名额,则由学校重新统筹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递交的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待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上应学〔2018〕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