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及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0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2号)文件精神,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住院医疗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及实施工作,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规范学生的就医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
我校在籍注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参保时间和费用
大学生实行个人自愿缴费。每年的缴费时间按照市医保局统一布置时间段内购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无法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9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
三、参保待遇
(一)起止时间
1.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并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缴纳参保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应届毕业生如未找到工作或单位未及时购买职工医疗保险,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校内门诊急除外)至当年12月31日。
3.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二)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待遇
1.校内:学生在奉贤校区门诊部或徐汇校区医务室就诊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2.校外:学生在校外门急诊及住院就诊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如下表所示:
门急诊 | 住院 | ||
起付线(当年累积) | 个人自负比例 | 起付线(每次) | 个人自负比例 |
300 元 | 一级:30% | 一级:50 元 | 一级:20% |
二级:40% | 二级:100 元 | 二级:25% | |
三级:50% | 三级:300 元 | 三级:40% |
四、定点医疗机构
(一)我校规定门诊转诊的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奉贤区海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奉贤区古华医院、奉贤区中医医院、 奉贤区中心医院、徐汇区田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汇区大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各区精神卫生中心、各区中心医院。
(二)急诊和急诊住院的指定医疗机构为:国内公立医保定点医院。
(三)因病等休学期间(需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加盖公章)在外省市门诊及住院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户籍所在地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或父母工作所在地(需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
(四)大学生住院
1.上海市指定的医疗机构为:本市公立医保定点医院。
2.非沪籍大学生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休学期间住院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需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
3.大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居住在外省市期间(需实习单位或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住院的指定治疗机构为: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院。
五、普通门急诊
(一)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首先到所在校区医疗机构就诊。
(二)大学生就诊凭本人校园卡挂号,未带本人校园卡前来就诊的,一律不享受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费用自理(应急处理除外)。
(三)门诊用药应由接诊医生按病情开具处方,就诊学生应当遵从医护人员的治疗方案,不得指定用药。用药量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一周。
(四)医生视病情开具相关病假证明,原则上不予补病假;学生不得索要病假。校外医院的病假证明应由奉贤校区门诊部医生或徐汇校区医务室医生核转方能生效。(考试期间病假证明参照教务部门相关规定)
(五)因病情需要到校外医院就诊(转诊)的学生,必须去我校指定的本市公立医保定点医院,且遵循下列规定:
1.周一至周五期间,学生首诊必须在奉贤校区门诊部或徐汇校区医务室就诊;如需转诊,需由首诊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单。
2.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休学期间(法定节假日9:00-15:00,寒暑假期间周一至周五9:00-15:00),学生如到我校指定的本市公立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诊,需到奉贤校区门诊部106应急处理室开具转诊证明单;如不便前往,可致电60873290申请开具转诊证明单,报销前至奉贤校区门诊部208医生办公室领取。
3.长桥校区学生到大华医院就诊无需开具转诊证明单;如到其他指定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需到徐汇校区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单。
4.如我校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无法治愈就诊学生,可由该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单并转诊至相应的本市公立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5.转诊证明单自开具之日起7日内有效;转诊证明单仅供一次就诊使用;再次就诊需重新开具。
6.如需急诊,学生可至国内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无需转诊。
7.非沪籍大学生因病等休学期间(需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加盖公章),可至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需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无需转诊。
六、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一)大学生医疗补助资金系市政府、市财政提供的门急诊专款资金。大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就医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原则下,合理使用,杜绝浪费,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学生在校外公立医保定点医院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必须在6个月内到奉贤校区门诊部212室或徐汇校区医务室医生办公室进行医药费报销,逾期不予办理;当年10月、11月、12月医药费发票必须在次年3月底之前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三)学生办理校外门急诊医药费报销手续请携带:转诊证明单(急诊无需转诊证明单)、学生证、就诊病历卡、发票原件;若因病休学的学生报销在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需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的公立定点医院产生的门诊医药费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因病休学的证明。经校门诊部医生审核后予以报销,财务处次月25日左右批量发放报销款至本人所持学校发放的银行卡中。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非学校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在民办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在境外就诊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学生在外省市门诊就诊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因病休学除外)。
5.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等。
6.出诊费、会诊费等。
7.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8.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皮肤色素沉着、痤疮、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美容性洁牙、治疗白发、治疗秃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9.矫形治疗:如口臭、口吃、牙列不整、义齿修复(包括装冠、套冠、安装)、部分激光治疗(如近视眼、体表痣、疣等)、种植牙、平足等项目。
10.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
11.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接种、按摩等诊疗项目。
12.各种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
13.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医保局规定的自费药品,自费医疗器械,自费医疗项目。
14.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15.就诊往返交通费、救护车费用(包括车上急救医疗费)。
16.动物(犬、猫、老鼠等)咬伤。
17.部分医保不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和药材。
七、住院医疗保障
(一)在上海住院报销规定:
在上海市公立医保定点医院住院,需携带入院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奉贤校区门诊部 208 医生办公室或徐汇校区医务室医生办公室开具《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且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住院结算凭证》必须在出院结算之前交至医院住院结算相关部门。
(二)外地住院零星报销规定:
1.适用范围:非沪籍大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休学期间住院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大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居住在外省市期间住院必须在当地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大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休学期间在外省市的急诊住院必须去国内公立医保定点医院。
2.报销流程:住院费用先自行与医院进行结算;出院后,需在3个月之内将报销所需资料(医药费发票原件、医药费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出院记录原件、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至奉贤校区门诊部 206 室,由医保老师进行初审并领取《零星报销情况说明书》。若为实习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则需提供实习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若在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则需提供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八、大病门急诊医疗保障
大学生门急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度或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购买商业保险的大学生门急诊大病医药费先回学校进行正常的门急诊医药费报销,然后由校门诊部开具《大病医疗报销结算凭证》,学生拿到《大病医疗报销结算凭证》后自行去大学生活动中心210室办理商业保险理赔事宜。
九、医疗保障管理职能机构
学校设立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医保办,电话:60873308),具体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校门诊部。学生到校外医院就诊前,应详细了解《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及实施办法》,如有疑问可向学校医保办咨询,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门诊部服务时间
(一)就诊时间:
1.徐汇校区:
门诊时间:
周一至周四 | 8:00—11:00;12:30—16:15 |
周五 | 8:00—11:00;12:30—15:30 |
应急处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 11:00—12:30 |
2.奉贤校区:
门诊时间:
周一至周四 | 8:00—11:00;12:30—16:15 |
周五 | 8:00—11:00;12:30—15:30 |
应急处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11:00—12:30;16:15—次日 08:00 |
周五 | 11:00—12:30;15:30—次日 08:00 |
周六、周日 | 全天 |
(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奉贤校区门诊部定期开设应急处理值班(届时告知)。
(三)校外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审核时间:
徐汇校区:周三 12∶30—16∶00;
奉贤校区:周一 12∶30—16∶00;周二 12∶30—16∶00
注: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四)校外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转诊证明单(急诊无需转诊证明单)、学生证、就诊病历卡、发票原件。
(五)联系电话:徐汇校区:64942019;奉贤校区:60873049。
十二、如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不享受当年度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十三、本管理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