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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房屋、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0104011-2021-2023


为加强学校房屋、土地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资产的办学效益,根据《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沪府令4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细则》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房屋、土地均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学校房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房地资产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学校房屋资产为校属各类建筑物,如:教学楼、学科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楼、学生活动中心、宿舍楼、大礼堂、体育场馆、食堂、宾馆、商务楼等各类及其他建筑物,包含各类建筑物内的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各种及其他用途房间;学校土地资产为校属各类建筑物之外的全部场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维护学校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房地资产实行信息登记、使用监督,及时掌握房地资产状况和使用信息。

第三条  学校房屋、土地实行使用审批登记制。实施办法: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受理、审核,主管校长审批,重要、重大或特殊申请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登记内容:校区、楼号、房间号、房间名称、用途、面积、使用部门及使用年限;或使用土地用途、方位、面积、使用部门及使用年限。经学校批准已使用未登记的房屋、土地由使用部门向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申请补登记。

第四条 学校房屋、土地实行统一调配制。学校依据“保证教学科研,统筹兼顾各方,体现经济效益”的原则,对学校房屋、土地统筹调配。各学院使用的房屋、土地面积纳入用房定额管理,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院用房定额管理办法(试行)》(上应资〔2019〕2号)执行。校属各部门对学校分配其使用的各类房屋、土地资源,要整体规划、科学使用,加强管理、保持完好,并将各间房屋的使用状况(功能名称)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五条  学校房屋、土地实行使用责任制。房屋使用部门在使用期内对房屋、土地的完整、完好负有责任。对使用的房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建、搭建或分割,对渗漏、剥落、裂缝等损坏有及时报修的义务。人为或使用不当且造成严重损坏的,学校有权向行为人追责,追究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房屋使用部门一般不得变更各类房屋的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使用部门须事先向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申报,经学校组织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收回房屋使用权外,学校有权向行为人追责,并将收取资源占用费。

第七条  房屋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实施房屋维修工程(如房屋修缮、装饰装修等)、结构改变或使用功能改变等改造工程(如房屋功能改善、环境美化等),如确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的,应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上应基〔2020〕4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房屋使用部门不得对其使用的学校房屋擅自进行出租出借、转让、转租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只能自行使用。一经发现违规,学校立即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收回涉及上述行为所得。

第九条  学校公共用房、场地(含各楼宇内公共场地)及未被登记使用的房屋、土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一经发现侵占使用,学校立即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所造成的各类损失由侵占行为人负责,对实际发生的侵占行为,从占房当月起按实际占用使用面积暂按2.5元/ 天/㎡价格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并给予侵占行为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未经规划许可,不允许在校属(有)土地上搭建房屋或圈地占用。确有搭建临时用房需要或实验使用场地等需要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报学校批准并落实资金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部门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学校有权视情况采取停止水电供应、更换门锁、限期腾空室内一切物品等措施无条件收回房屋使用权。对情节严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一年内不再为该部门新增房屋资源。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退还公共用房;

(二)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公共用房资源使用费;

(三)未经学校授权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或投资、联营、入股、抵押公共用房;

(四)未经学校授权为外单位提供学校房屋和利用学校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擅自将学校用房用于住宿或存放私人物品;

(六)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包括公用楼道、地下室等)和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学校房屋;

(七)其它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校属房屋拆除均应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获报上级部门批复后,方可拆除,具体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1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用教室、场地,由教务处根据教学情况安排,并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房屋、土地用作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管理的经营用房、场地(含生产用房、场地和办公等附属用房、场地),具体实施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租赁合同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认定许可出借(租)的房屋,必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借(租)合同;如有委托管理的,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管理部门共同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借(租)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场地使用部门须保障房屋、场地周边的水、电、公用设施、各类管线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房屋、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上应资〔2019〕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