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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规范教育收费实施办法

索取号:G022-1102000-2022-3189    发布时间:2022-10-2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规范教育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当年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条  学校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受理违规举报等,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收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副校长负责,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三条  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再由财务处统一向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批准、备案手续。未经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获得上级部门同意,各部门、学院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拟定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各部门坐收坐支、私设账户、公款私存、截留、隐瞒、挪用等行为。校内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对教育收费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第六条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列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新学年开学前,学生应主动交费,交费成功的学生可到收费系统自助获取电子票据。

学生因学籍变动或退宿需要退学费或住宿费的,分别经教务处、后保处等相关部门批准并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由市财政局负责退费,直接汇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中。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或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第七条  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代办费的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而相应收取的费用,包括培训费、复印费等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类证、卡初次办理时的工本费。遗失后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

大学生城镇医保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并且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

学生教材、大学生商业保险、军训服装、宿舍日用品等由学生自愿向商家采购。

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

    第八条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收费。

第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应上缴的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严禁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将学费等转移、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规范教育收费实施办法》(沪应院财〔201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