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校属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出差任务,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节约差旅费开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财政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市内交通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填写审批表时,必须明确写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具体出差地点、时间和出差事由、交通工具、住宿天数和资金项目编码,并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财务报销规定》中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车票(飞机票需提供行程单或发票)、住宿费发票(需写明房间数和天数)等凭证。飞机票、火车票及住宿费等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条 一次出差仅能填一次报销单,不允许分次报销同一次出差。
第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方提供伙食、住宿的,或支付的会议注册费实际包含伙食、住宿的,报销时需附上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会议通知、会议注册费发票等),准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会议注册费。
对于外出调研产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需出具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证明材料,才能报销交通费等外出调研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于产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说明:
1、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校级领导干部、正教授。
2、 其余人员指除司局级以外的在校教职工和在校在读学生。纵向科研经费下,非在校教职工或学生的其他项目组成员出差,可以参照其余人员执行(报销时需附显示项目组成员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第十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城际间交通不可以租车(除带学生活动写生等)。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宿费报销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2)参照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可参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九条 住宿费发票上需写明住宿起始日期。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日标准为人民币120元,其他省份、自治州均为每人每日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并按此标准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沪应院财〔2014〕8号)废止。
附件:1.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出差审批表
2.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1、《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出差审批表》.docx附件2、《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