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明确学校各级领导、财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能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单位(指由学校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单位组织进行。其他各级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经济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 经济政策、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
第八条 本章旨在对学校各个层次的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作出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又服从于学校利益的规定。
第九条 本章所指责任人是指制订与调整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的单位行政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发实施。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实施办法,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进行,并报学校有关处室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核准签发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制订与调整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既要充分考虑学校整体利益以利于学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又要有利于积极调动二级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与实施办法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并服从于学校利益。有关处室在审定时应在遵守上述原则基础上统一协调。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对其组织制订经审定签发后实行的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对该方案进行审核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和核准签发的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主要执行监控实施部门。财务处长应在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制订与调整前认真组织有关财务人员进行讨论修订,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实施后,则应认真实行会计监督并及时收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报告,并提出纠正或处理方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确立和变更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指学校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或变更,不得违反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目的。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经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由校长签发并明文颁布。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修订,经校长签署意见并明文颁布。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部门提出论证意见,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违纪违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受校长的委托负责学校财务工作,有责任督促全校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初审,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并按照各项经济责任制规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对学校重大的支出项目或对外投资等进行审核把关,保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避免无效益投资。财务处长对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是二级单位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财务人员任用与变动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统一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上岗考核和职称认定等工作。凡获得初、中和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考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向人事处提出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必须具备法定从业资格,并向财务处、人事处申报、备案。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准许在校内从事财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财务处长、副处长;各科科长、副科长由财务处领导班子提出建议,报学校任免;各二级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
第二十九条 每年学校和二级单位结合岗位责任制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财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由于违纪或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会队伍,财务处有责任对全校财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任用财会人员负责制。如下一级财会人员发生工作失误、违纪、违法等行为,按当事人、上级领导,追究其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预算收支
第三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预算收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预算编制经济责任制:
学校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一般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承受财力的赤字预算。为学校发展所需的筹措及贷款资金,列入当年预算。首先各部门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本部门收支预算申请;学校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管理机构,负责部门预算的汇总并编制学校预算草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预算一经正式确定,各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收入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制:
(一)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由财务处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各校办(控股)企业完成利润上缴数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确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按时收回学校为各校办产业人员垫付的工资、社会保障费、工会会费等。
(三)科研事业收入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落实。
(四)学校水、电、煤气费收回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落实,房租收回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利息收入由财务处负责落实。
第三十六条 支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制:
(一)人员经费、学科建设和人员培训经费由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由分管副校长掌握使用,财务处负责控制。
(二)教学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课程及教材建设、专业建设等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教学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将定额分配到各院、部或职能部门,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核拨并监督支出情况,其中院(部)包干经费开支由各院(部)行政负责人控制掌握并负直接责任。
(三)科研经费支出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规定负责审批,特殊支出由科学技术处提出意见、分管科研副校长批准,财务处控制支出,不得超支。
(四)教学、行政设备费由分管副校长控制掌握并负直接责任。
(五)校园网及信息化费用由分管副校长控制掌握并负直接责任。
(六)学生奖学金、学生团体活动及精神文明建设由分管副校长控制掌握并负直接责任。
(七)机关行政公务费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控制掌握并负直接责任。
(八)外事经费支出由分管外事副校长控制批准使用并负直接责任。
(九)修缮费支出由分管后勤副校长控制掌握并负直接责任。
(十)特支费经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
(十一)后勤经费按学校与后勤签定的协议执行,由财务处按季度核拨。
(十二)自筹基建支出由基建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按进度核拨。
(十三)预算指标实行切块分配和归口管理,由财务处负责支出的控制与监督并接受预算执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由各部门或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根据审批程序完成审批后,作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十八条 预算执行监督经济责任制: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预算收支的实际完成情况和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六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权利组成。其主要内容为货币资金、各种应收款项、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各种材料物资以及无形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可以是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各种拨款所形成,也可以是由留用的预算外收入、各种对外服务收入、科研拨款、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校产收入所形成的有形资产,也包括国家法规规定属于学校的各种无形资产。
第四十条 校长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领导责任。分管资产副校长应全力抓好相关制度建设,对重大决策失误负责,并领导好对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工作的检查、奖惩。校办企业法人代表及设有二级财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对其企业、部门或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承担主要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分管副校长对建立健全各分管部门内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应经常了解有关制度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院(部)作为预算收支单位,其负责人是学校财产物资的直接管理者,应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各个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制订修改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收入、支出的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资产管理处等应建立健全房屋、设备、设施、物资的购建、使用、保管、转让、投资、报废、清查制度,资产占用费清算办法。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建立健全校办企业资产占用费清算办法、校产管理办法及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人事处应建立健全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科学技术处等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基建处等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和基建经费管理制度。在各项管理制度中对于基建、设备购置、投资、设备报废等要规定不同的权限,金额达到一定界限要由校级领导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各项制度草案和修订意见,对因制度不完善等造成管理混乱负直接责任。
(二)财产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全校资产的安全、完好及资产和经费的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应经常组织检查全校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本部门无法解决处理的应上报校领导解决处理。对因管理不善及非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重大损失和经济指标的严重恶化负直接责任。
(三)各院(部)、所、部门、校办产业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对于短少、丢失、经营不善亏损负直接经济责任。有经营性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对于经营业务所占用的资产负有向学校经济回报的责任。校产部门负责人对完成经营指标和上缴利润指标负直接责任。
(四)监察审计部门应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和健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全校经济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应发现而未发现制止的重大损失负责。
第四十三条 校办产业(全资或控股公司)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其负责人应对学校投入的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财产物资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正确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正确行使职权。对于未能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违纪违规、滥用职权造成损失负直接责任和直接经济责任。
第七章 重大支出项目
第四十五条 重大支出项目是学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综合竞争实力,而在经费使用、投向上作出的专项安排。如:实验室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合作办学、人才引进及基本建设等。
第四十六条 重大支出项目从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和学校财力可能出发,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校控预算安排或银行贷款解决。
第四十七条 重大支出项目经济责任制实行“签字负责制”,主要有以下三部分:事前准备阶段,包括项目论证经济责任制、项目评估经济责任制;事中实施阶段,包括项目运行经济责任制、项目贷款经济责任制、基本建设管理经济责任制、资金管理经济责任制;事后终结评价阶段。
第四十八条 项目论证经济责任制:
(一)各院(部)、职能部处室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财力的可能,提出项目建议、进行项目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明确项目指导思想、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及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及配套资金的承诺、风险、对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的执行与管理制度(若属于贷款申请项目,还须有风险分析、偿还办法等内容)。
(二)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确定项目分管校长、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各责任人对提出项目的合理性、效益性和风险性等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项目评估经济责任制:
(一)成立由财务分管校长担任组长,相关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等人员组成的项目专家组。
(二)项目专家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项目的可靠程度、合理程度、合规程度和可行程度,按照先急后缓、确保重点、投入相对集中和成本效益比较的原则,进行项目评估并确定投入项目。
(三)项目专家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项目的总体设想、依据、规模是否合理妥当负责;对项目的组织、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方案是否切实可行,风险预测是否得当,防范措施及对策是否得力负责;对项目资金概预算是否合理,配套资金落实是否确有保障负责。
(四)项目一经确定,项目专家组应由专家组组长在评估报告上签字,以示对确定该项目负相应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运行经济责任制:
项目责任人(即项目分管校长及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协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任务与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计划、项目经济责任制约定等,项目责任人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贷款经济责任制:
对贷款申请项目,各责任单位应同时提交包括计划贷款总额、贷款用途、用款计划、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来源及贷款项目负责人等主要内容的贷款申请,并提供包括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有关贷款项目上级部门批件和校内批件、推荐担保和保证人拟同意担保和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各责任单位认为需要特别约定的有关事项或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项目责任人与学校再次签订“项目贷款责任协议书”,对贷款申请、使用及归还等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终结评价经济责任制:
项目专家组负责对重大支出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包括检查项目计划投入额与实际支出额是否存在较大差距,项目是否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组织管理是否规范有效,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可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定要求等,并委托审计部门对每一个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根据终结评价结果和审计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经济责任:
(一)学校基建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的报告,申报并取得建设的计划和年度计划,不得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
(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基本建设经费来源,将基本建设经费纳入学校专户管理,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且使用效益良好。
(三)学校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地质勘察,并委托设计部门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优化设计方案。
(四)学校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预算,组织包括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施工队伍和监理招标,签订施工、监理合同,进行建筑安装施工管理。工程招标、承包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合法,严格执行合同、协议。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无重大损失浪费现象。
(五)学校基建部门负责进行工程竣工质量验评,并经过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审计必须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结算真实、合法。
第五十四条 资金管理经济责任制:
(一)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系统管理、计划管理、依法管理和封闭管理的原则,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所提出的各种方式,有效地筹措资金,合理地分配、调度、科学地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供给与使用,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进而保证项目目标的实施。
(二)对申请贷款项目,校长办公会负责选定贷款银行,由财务部门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贷款资料,并在审议贷款合同条款各项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与银行办理签定“贷款合同书”有关手续。
(三)学校财务部门对重大支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报、单独核算、专项结报。
(四)学校财务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会计法》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八章 对外投资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范围:
学校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对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部门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投资活动。包括投资策划和决策、投资执行运作、投资监督和检查各环节。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投资原则:
(一)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按谨慎性原则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三)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审批决策、运作执行、监督检查程序。
(四)坚持集体讨论原则。重大对外投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五)除特殊情况外,对外投资的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率,保证学校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确定的经济责任人:
主持对外投资决策、运作执行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经济责任人。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对外投资主要为经营投资。
第五十八条 经济责任人的权限职责:
(一)经营投资策划决策者
经营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须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按规定原则和程序制定投资方案,明确对外投资的形式、品种、金额、时间、动用何种资产等。投资必须做到合理选择、控制风险。
对外投资须经分管产业副校长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须跟踪了解执行情况和效果,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作出修正。
(二)运作执行者
运作执行者包括:学校投资方代表的董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运作执行者发现决策指令明显违反投资原则和决策程序的,有权要求重新审议。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5〕89号)中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经营投资以学校投入的资本(含实物、无形资产)为依据(股份制企业根据学校持股数确定,合资企业按学校出资的比例划分),学校依法取得利润分成。
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的税金,是国家对学校教育的支持,学校拥有支配权。校办产业应按照规定向学校上交利润和相应的经费。
校办产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凡使用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产)均应合理计价,向学校交费。
代表学校权力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必须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谋求学校利益最大化,抵制一切危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经理人员必须完整、真实、及时执行董事会决定,及时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对执行指令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正确、及时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事项(包括投入,收益分配,清算回收等),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领导。
第五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监督审计:
学校审计处作为监督审计者对协议合同及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计;对投资收益分配进行监督审计;对投资核算进行监督审计;客观评估对外投资工作的成效。
第六十条 奖惩原则:
(一)奖励
对外投资取得良好效益的,经客观评估后,学校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并作为晋级、晋升考核依据。
(二)惩处
对于违反规定原则、超越权限、擅自对外投资,投资不当又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投资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形式:
(一)日常管理:学校与经济责任人签订经济责任书。
(二)重大投资:学校与经济责任人签订专项经济责任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沪应院财〔2010〕6号文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