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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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1102000-2022-3197    发布时间:2022-10-2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完善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保证专项经费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在基本支出之外,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实际情况设立、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项目支出经费。专项经费来源于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拨款、学校部门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学校教学和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学生资助、离退休等方面项目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策导向的原则。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国家和本市战略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学校重点项目。

  (二)科学论证的原则。预算项目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与学校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规范的项目编报程序,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个环节,推进全过程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五)综合预算的原则。学校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结合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

第四条  申报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和组织,按照专项经费申报要求进行立项申报。申报的项目在通过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项目预算评审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将项目预算等材料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申报学校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市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支出的有关管理规定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论证和项目预算评审。财务处建立学校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管理,受理学校各部门评审通过项目的预算申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六月份前完成下一年度实施项目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将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对项目进行排序,经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报学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将年度项目预算上报学财经领导小组、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申报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学相关规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申报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专项经费,由学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经费拨款通知单和项目预算设立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中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经费,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励等费用,应符合国家、上级部门、经费管理拨款单位和学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上级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专项经费的性质,依照对口原则由学校决定各类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定期检查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对项目预算总体绩效情况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于立项到个人或团队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于立项到部门的专项经费,部门负责人为专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对项目预算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项目预算绩效情况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处、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处有权按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经费的立项、实施、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的编报、绩效跟踪、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按照本市、上级部门和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财务处或审计处提出,报学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沪应院财〔20109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财务处负责解释。